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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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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江 苏 吴 江 中 国 东 方 丝 绸 市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修 订 稿 )( 本 制 度已 经 六 届 四次 董 事 会 审议 通 过 , 尚需 提 交 2014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东大 会 审 议)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江苏吴江中国 东方丝绸市 场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 为规范公司行为 ,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 二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条 股东大会应在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 、 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 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含 3000 万元)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行使。第 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 述担保事项时, 在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前, 须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第 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3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会:(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二章 股 东 大 会 的召集第 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 行4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召集和主持。第 十 一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 十 二 条 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十 三 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 十 四 条承担。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第 三章 股 东 大 会 的提 案 与 通 知第 十 五 条 股东大会提 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5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十 六 条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 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 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七 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全 体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拟 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二 十 条 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日期 之间的间 隔应当 不多 于 7 个工 作日。 股权 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第 二 十 一条 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二 十 二条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6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 四章 股 东 大 会 的召开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在公 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股东 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 二 十 五条 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二 十 六条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 二 十 七条 股东应当 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 二 十 八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当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 名 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 全体 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7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三 十 条 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三 十 一条 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二条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三 十 三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三 十 四条 股东与股 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召集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应予回避的 关联股东名称及代表的股份数;(二)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与关联交易的讨论 , 并可就关 联交易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合法公允等事项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六 十三条规定表决。第 三 十 五条 公司持有 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三 十 六条 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 三 十 七条 除累积投 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 三 十 八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 三 十 九条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 四 十 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 四 十 一条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四 十 二条 股东大会 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9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四 十 三条 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 四 十 四条 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 四 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 会 议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书 、 网 络 及 其 它 方 式 表 决 情 况 的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保存期限 15 年。 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5 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 四 十 六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五章 股 东 大 会 的纪律第 四 十 七条 出席会议 的股东, 应当按会议 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于大会召开前到达会场,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条件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批准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10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四 十 八条 已经办理 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 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第 四 十 九条 会议主持 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二)扰乱会场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者;(三)其他必须退场情况。上述人员如拒绝退场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第 五 十 条 会议主持人 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如遇特殊情况时, 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第 五 十 一条 会议在主 持人的主持下,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 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时间。第 五 十 二条 审议提案 时, 只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发言权, 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 经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发言人发 言顺 序和发 言 时间由 会 议主 持人掌 握 ,发言时 间一般 不超 过 5 分钟。 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第 五 十 三条 发言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介绍股东身份、 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第 五 十 四条 股东或其 代理人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主持人应当亲 自 或 指 定 与 会 董 事 和 监 事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对 股 东 的 质 询 和 建 议 做 出 答 复 或 说明。第 五 十 五条说明理由: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 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11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第 五 十 六条 不具有出 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 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 无效。 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 五 十 七条 会议主持 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 五 十 八条 会议主持 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第 五 十 九条 股东大会 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无异议后, 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第 六 十 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应坚持朴 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 六章 股 东 大 会 决议 与 决 议 的执行第 六 十 一条 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六 十 二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2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 六 十 三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七) 法律、 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六 十 四条 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 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具 体 实 施 承 办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要 求 监 事 会 办 理 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第 六 十 五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 六 十 六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六 十 七条 股东大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第 六 十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长 对 除 应 由 监 事 会 实 施 以 外 的 股 东 大 会 的 执 行 进 行督促检查, 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13股东 大 会议 事 规则 ( 修订稿)第 六 十 九条 股东大会 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 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第 七章 附 则第 七 十 条 本规则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第 七 十 一条 本规则与 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第 七 十 二条 本规则的 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 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 七 十 三条 本规则的 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江 苏 吴 江中 国 东 方 丝绸 市 场 股 份有 限 公司二 一 四 年 六 月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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