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 | 帮助中心 中华第一财税网资源交流与分享平台

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

换一换
首页 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南宁糖业:公司章程

  • 资源ID:35682       资源大小:115.15KB        全文页数:4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2文库币 【人民币2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支付宝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文库币 【人民币2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南宁糖业:公司章程

南 宁 糖 业 股章份 有程限 公 司二 0 一 三 年 五 月 修 订 南 宁 市本 章 程 以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 2006 年 修 订 ) 为 范 本 完 成 , 并 经 公 司 2013 年 5 月 29 日 召 开 的 2012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1目 录第 一 章 : 总 则第 二 章 :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 三 章 : 股 份第 一 节 : 股 份 发 行第 二 节 :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 三 节 : 股 份 转 让第 四 章 :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 节 : 股 东第 二 节 :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 三 节 :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 四 节 :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 五 节 :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第 六 节 :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第 五 章 : 董 事 会第 一 节 : 董 事第 二 节 : 独 立 董 事第 三 节 : 董 事 会第 六 章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第 七 章 : 监 事 会2第 一 节 : 监 事第 二 节 : 监 事 会第 八 章 :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第 一 节 : 财 务 会 计 制 度第 二 节 : 内 部 审 计第 三 节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第 九 章 : 通 知 与 公 告第 一 节 : 通 知第 二 节 : 公 告第 十 章 :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 减 资 、 解 散 和 清 算第 一 节 :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和 减 资第 二 节 : 解 散 和 清 算第 十 一 章 : 修 改 章 程第 十 二 章 : 附 则3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成 立 的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公 司 以 原 国 有 企 业 南 宁 统 一 糖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入 的 主 要生 产 经 营 性 资 产 为 主 体 , 于 1998 年 7 月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桂 政 函 ( 1998) 75 号 文 件 批 准 , 将 原 由 南 宁 统 一 糖 业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上 述 资 产 入 股 , 由 南 宁 统 一 糖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独 家 发 起 人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募 集 发 行 股 票 后 以 募 集 设 立 方 式 设 立 。 公 司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450000000000566。第 三 条 公 司 于 1999 年 3 月 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首 次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56,000,000 股 ( 全 部 为 A 股 ) , 公司 股 票 于 1999 年 5 月 2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公 司 中 文 名 称 : 南 宁 糖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英 文 名 称 : NANNING SUGAR MANUFACTURING CO.,LTD.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亭 洪 路 48 号邮 政 编 码 : 530031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86,640,000 元 。公 司 的 营 业 期 限 为 五 十 年 , 自 公 司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第 六 条第 七 条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算 起 。第 八 条第 九 条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任 。第 十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4与 行 为 、 公 司 与 股 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本 章 程 对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依 据 本 章 程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 公 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由 董 事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人 员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 采 用 先 进 科 学 的 生 产 技 术 和 经营 管 理 方 法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努 力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 提 高 产 品质 量 、 企 业 竞 争 能 力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 创 造 使 全 体 股 东 满 意 的 经 济 利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为 发 展 中 国 民 族 工 业 做 出 贡 献 。第 十 三 条 经依法 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机制糖、酒 精、纸及纸制品 、 蔗 渣浆 、 复合肥 、 焦糖 色的 生产与销 售, 制糖 设备的制 造、安装及技 术服务 ; 出口本企 业生产 的 产品, 进 口本企 业 生产、 科 研所 需的原辅 助材料 、 机械设备 、 仪器 仪 表及零配 件; 承 包 境外制糖 行业 工程及境 内国际 招 标工程; 上述境 外 工程所需 的设备 、 材料出口 ; 对 外 派 遣 实 施 上 述 境 外 工 程 所 需 的 劳 务 人 员 ; 纸 及 纸 制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道路普 通货物 运输; 厂房 、 设备 的租赁; 竹 浆生产 销售 ; 甘蔗 糖 蜜的生产 与销售 ; 药用辅料 (蔗糖 ) ; 原糖;蔗 渣。公 司可根 据自身 发展 能力和 业务需 要, 依法适 时调整 经营 范围 和经营方 式,并 在 国内外设 立分支 机 构和办事 机构。第 三 章 股 份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第 十 四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采 取 股 票 的 形 式 。5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股 份 的 发 行 ,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同 种 类 的 每 一 股 份 应 当 具 有 同 等 权 利 。同 次 发 行 的 同 种 类 股 票 , 每 股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价 格 应 当 相 同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 每 股 应 当 支 付 相 同 价 额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 以 人 民 币 标 明 面 值 , 每 股 面 值 一 元 人 民 币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集 中 存 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发 起 人 为 南 宁 统 一 糖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已 注销 ) 认 购 16800 万 股 ( 国 家 股 ) , 在 公 司 注 册 成 立 后 转 由 南 宁 振宁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 以 经 评 估 后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出 资 , 出 资 时 间 为 1999 年 4 月 。第十 九 条第 二 十 条公司 股 份总数为 286,640,000 股 ,全部 为普通 股。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包 括 公 司 的 附 属 企 业 ) 不以 赠 与 、 垫 资 、 担 保 、 补 偿 或 贷 款 等 形 式 , 对 购 买 或 者 拟 购 买 公司 股 份 的 人 提 供 任 何 资 助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经 股 东 大 会 分 别 做 出 决 议 ,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增 加 资 本 :( 一 )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二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三 ) 向 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股 ;( 四 )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可 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6( 一 ) 减 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二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 三 )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 四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的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公 司 不 进 行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进 行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 可 以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 二 ) 要 约 方 式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 应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公 司 依 照 第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 一 ) 项 情 形 的 ,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 四 ) 项 情 形的 ,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 将不 超 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5%; 用 于 收 购 的 资 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出 ; 所 收 购 的 股 份 应 当 1 年 内 转 让 给 职 工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第 二 十 六 条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权 的 标 的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持 有 本 公 司股 份 5%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的 股 东 ,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7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 , 或 者 在 卖 出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 , 由 此 所 得 收益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 但 是 , 证 券 公 司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5%以 上 股 份 的 , 卖 出 该 股 票 不 受 6 个 月 时 间 限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30 日 内 执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为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 节 股 东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 建 立 股 东 名册 。 股 东 名 册 是 证 明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 分 依 据 。 股 东 按 其 持有 股 份 的 种 类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持 有 同 一 种 类 股 份 的 股 东 ,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承 担 同 种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分 配 股 利 、 清 算 及 从 事 其他 需 要 确 认 股 东 身 份 的 行 为 时 , 由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确定 股 权 登 记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股 东 为 享 有 相 关 权 益 的 股 东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分 配 ;( 二 ) 依 法 请 求 、 召 集 、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 三 )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四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 五 ) 查 阅 本 章 程 、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8( 六 ) 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 ,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参 加 公司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七 ) 对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的 股 东 ,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 八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本 章 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 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以 及 持 股数 量 的 书 面 文 件 , 公 司 经 核 实 股 东 身 份 后 按 照 股 东 的 要 求 予 以 提 供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 股 东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无 效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 股 东 有 权 自 决 议 做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第 三 十 五 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连 续 180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会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六 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 股 东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东 承 担 下 列 义 务 :( 一 )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 二 ) 依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和 入 股 方 式 缴 纳 股 金 ;9( 三 ) 除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不 得 退 股 ;( 四 ) 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不 得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逃 避 债 务 ,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 将 其持 有 的 股 份 进 行 质 押 的 , 应 当 自 该 事 实 发 生 当 日 , 向 公 司 做 出 书面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违 反 规 定 的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 控 股 股 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权 利 ,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利 用 利 润 分 配 、 资 产 重 组 、 对 外 投 资 、 资 金 占 用 、 借 款 担保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利 用 其 控 制 地 位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利 益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 四 十 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权 :( 一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三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四 )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报 告 ;( 五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10( 六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七 )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做 出 决 议 ;( 八 )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做 出 决 议 ;( 九 )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做 出 决 议 ;( 十 ) 修 改 本 章 程 ;( 十 一 ) 对 公 司 聘 用 、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做 出 决 议 ;( 十 二 ) 审 议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担 保 事 项 ;( 十 三 )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的 事 项 ;( 十 四 )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十 五 )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十 六 ) 审 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 使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一 )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二 )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三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四 )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五 ) 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1 次 , 应 当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月 内 举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个 月 以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11( 一 )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人 数 或 者 本 章 程 所 定 人数 的 2/3 即 8 人 时 ,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少 于 2 人 ;( 二 )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1/3 时 ;( 三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时 ;( 四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 五 )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广 西 南 宁 市 亭洪 路 48 号 公 司 本 部 。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 , 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 。 公 司 可 以 提 供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 股 东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 均 视 为 出 席 。 股 东 通 过 网 络 方 式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 股 东 身 份 由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服 务 的 机 构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认定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聘 请 律师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公 告 :( 一 ) 会 议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 二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 召 集 人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三 )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四 ) 应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 四 十 六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书 面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 , 董 事 会 应 当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将 在 做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 的12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 的 , 将 说 明 理 由 并 公 告 。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将 在 做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议 的 变 更 , 应 征 得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10 日 内 未 做 出 反 馈 的 , 视 为 董 事 会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 监 事 会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会 提 出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收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当 在 做 出 董 事 会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请 求 的 变 更 , 应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 意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做 出 反 馈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事 会 提 出 请 求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在 收 到 请 求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案 的 变 更 ,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 意 。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连 续 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 主 持 。第 四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 须 书面 通 知 董 事 会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西 证 监 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13备 案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前 , 召 集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广 西 证 监 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五 十 条 对 于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将 予 配 合 。 董 事 会 应 当 提 供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册 。第 五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会 议 所 必需 的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第 四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 五 十 二 条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 有 明确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 并 且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有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案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在收 到 提 案 后 2 日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知 , 公 告 临 时 提 案 的 内 容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 ,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已 列 明 的 提 案 或 增 加 新 的 提 案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未 列 明 或 不 符 合 本 章 程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提 案 , 股 东 大 会 不 得 进 行 表 决 并 做 出 决 议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召 开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召 开 3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召集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 东 。公 司 在 计 算 起 始 期 限 时 , 不 包 括 会 议 召 开 当 日 , 但 包 括 公 告日 。第 五 十 五 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4( 一 ) 会 议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期 限 ;( 二 )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和 提 案 ;( 三 ) 以 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和 参 加 表 决 , 该 股 东 代 理 人 不 必是 公 司 的 股 东 ;( 四 )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 日 ;( 五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号 码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和 补 充 通 知 中 应 当 充 分 、完 整 披 露 所 有 提 案 的 全 部 具 体 内 容 。 拟 讨 论 的 事 项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的 , 发 布 股东 大 会 通 知 或 补 充 通 知 时 将 同 时 披 露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载 明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间 及 表 决 程 序 。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投 票 的 开 始 时 间 ,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 午 3: 00, 并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9: 30, 其 结 束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3: 00。股 权 登 记 日 与 会 议 日 期 之 间 的 间 隔 应 当 不 多 于 7 个 工 作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一 旦 确 认 , 不 得 变 更 。第 五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拟 讨 论 董 事 、 监 事 选 举 事 项 的 , 股 东大 会 通 知 中 将 充 分 披 露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的 详 细 资 料 , 至 少 包 括以 下 内 容 :( 一 ) 教 育 背 景 、 工 作 经 历 、 兼 职 等 个 人 情 况 ;( 二 )与 本 公 司 或 本

注意事项

本文(南宁糖业:公司章程)为本站会员(admin)主动上传,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网站版权所有
智董集团旗下产业——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办,为全国企业和跨国公司等提供财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