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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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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范

票据管理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第 2 章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第 3 条 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经理的授权审批。第 4 条 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第 5 条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第 6 条 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经理批准。第 7 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 ,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第 8 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第 9 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第 10 条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第 11 条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第 12 条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第 13 条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第 14 条 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第 15 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第 16 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第 17 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第 18 条 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第 3 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第 19 条 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第 20 条 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1.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措施。2.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3.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银行不予挂失的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立即通知收款单位、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并请求协助。第 21 条 票据的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指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第 22 条 票据核销时由财务经理、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薄进行记录。第 23 条 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的本号与序号的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第 24 条核销后的票据保存期限为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第 4 章 票据的结算第 25 条 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第 26 条 使用支票结算时,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2.填写的日期必须在十日以内。3.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4.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5.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第 27 条 票据背书的规范。1.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3.背书粘单上必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第 28 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的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第 29 条 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将对经手人与出纳的工作过失进行严肃处理。第 30 条 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第 5 章 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第 31 条 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相关印鉴。第 32 条 企业在同城结算时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第 33 条 各种票据的结算日期。1.支票的结算日期为出票日起 10 日内。2.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4.商业汇票的最长补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内。第 34 条 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第 6 章 附则第 35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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