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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业绩激励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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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业绩激励实施方案

湖 北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绩 激 励 实 施 方 案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中、长期激励 约束机 制,充 分调动企 业经营 管理团 队的积极 性和主 动性, 保证股东、企业与经营层利益趋向一致, 为企业持续、 健康、 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第 二章 激 励 的 对 象和 条 件第 二条 公司业绩激励 对象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第 三条 激励对象获得 激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年度净利润超过 20112013 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等次;3. 年度考核经济增加值为正值。第 三章 激 励 资 金 的计 提 和 使 用第 四条 激励资金的计 提以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批复的年薪总额为基数, 在一个完整考核年度结束时, 当激励对象满足激励条件的前提下, 按照以下比例计提激励资金:1. 年 度 净 利 润 增 长 低 于 10%时 ,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薪 总 额 的 10%比 例 计 提 ;2. 年度净利润增长在 10%(不含)20%时,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20%比例计提;3. 年度净利润增长在 20%(不含) 一 30%时, 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30%比例计提;4. 净利润增长在 30%(不含) 以上时, 按照不超 过年薪总额的 40%比例计提。年度净利润增长的考核基准在满足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 按考核年度前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确定。第 五条 激励资金的使 用。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资金, 必须在实际发放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 全部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 未在规定期限内 (以交割单为准) 购买公司股票的, 公司有权收回发放的激励资金或在其薪酬中扣除。第 六条 激励对象使用 激励资金购买股票的管理。1. 激励对 象使 用激励 资金购买 公司 股票应 严 格遵守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督促激励对象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 履行事前书面报告、 敏感期不得买入股票等义务,并及时对外公告。2. 激励对 象使 用激励 资金购买 的本 公司股 票 ,由 公司 统一 办理锁 定 手续。自购买之日起, 锁定期为 3 年, 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解限手续。公司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第 七条 按照本方案提 取的激励资金在人工成本费用中列支, 计入职 工工资总额。第 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不得计提激励资金:1.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第 四章 业 绩 激 励 方案 的 管 理 权限第 九条 股东大会为业 绩激励方案的决策机构, 负责审议批准并修改 本方案。第 十条 董事会为业绩 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 制订业绩激励方案或修正案;2. 审议批准激励资金计提方案 ;3. 审议批准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4. 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业绩激励实施方案的其他职权。第 十 一 条 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 制订激励资金计提方案 ;2. 制订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3. 负责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4. 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5. 负责激励资金分配发放;6. 负责激励资金的日常管理;7. 董事会授予的关于业绩激励实施方案的其他职权。第 五章 业 绩 激 励 的实施第 十 二 条 本方案自 2014 年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在本方案实施周期内, 每年按条件和标准计提激励资金, 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报告之后 120 个工作日之内,向激励对象发放。第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根 据 年 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公 司 年度审计报 告,制 定激 励资金计 提方案 ,同 时根据激 励对象 的年度 考核结果,提出激励 对象应 分配的 激励资金 额度, 制定出 详细的 激励资 金分配 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实施。第 六章 激 励 对 象 的考 核 、 监 督及 调 整第 十 四 条 在 本 方 案 实 施 周 期 内 , 每 财 务 年 度 结 束 后 ,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员 会 组 织 对 激 励 对 象 进 行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 按 照 考 评 结 果 确 定 激 励 对 象 激 励 资 金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激 励 对 象 不 得 参 与 激 励 资 金 的 分 配 :1. 最近三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具有 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2.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为不合格的;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应参与激励资金分配的。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加强 对激励对象 的监督管 理 ,对于已经 实施激励 的 对象 ,如在激励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全额收回其激励资金。第 十 六 条 本方案在实 施周期内, 因激励对象职级发生变动, 按任职时段调整其应分配的激励资金。第 十 七 条 本方案在实 施周期内, 如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 退休、 辞 职、 死亡以及其它原因不在本公司继续任职的, 按照其当年的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的激励资金,同时自动失去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激励资金实施方案的资格。第 七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本方案经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第 十 九 条 本方案所指 经营班子成员包括: 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 监事会主席、 监事 ( 不含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 十 条 本方案所指 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第 二 十 一条 本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十 二条 本方案的 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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