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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及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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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及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规划意见书(规划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审批文件、规划意见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立项文件、规划意见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专用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委,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委,规划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建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说明一、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具备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一)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土地公开交易市场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国土部门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即时办理) 。(二)办理土地成交有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其中,对外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1.立项有关手续。对于内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 或 20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核准(20 个工作日)或备案(3 个工作日)手续。对于外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20 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 个工作日)、工商注册登记(5 个工作日;其中房地产项目还需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发企业资质)手续。2.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土地出让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 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使用证(20 个工作日) 。3.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 个工作日) ,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 或 16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 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 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后,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 个工作日) ,同时根据需要在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占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移伐树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 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 、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 个工作日) 、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 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二、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核准类项目)(一)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征求规划部门意见(20 个工作日) ,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还需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 个工作日) ,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核准前所需办理的事项。规划部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告知,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 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 个工作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 个工作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 个工作日) 、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 个工作日)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地震、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核准(20 个工作日) 。对外资项目,经核准后建设单位还需依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20 个工作日) 、工商注册登记(5 个工作日)手续。(二)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有关手续并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 (2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 、征地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 个工作日) 、土地出让许可(20 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 个工作日) 、房屋拆迁许可证(30 个工作日) 、年度投资计划(10 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 个工作日) ,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 或 16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 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 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占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移伐树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 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 、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 个工作日) 、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 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三、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备案类项目)(一)办理项目备案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3 个工作日)后,可同时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 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 (20 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 个工作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 个工作日) 、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 个工作日)手续。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过程中,规划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二)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建设用地预审(20 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 、征地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 个工作日) 、土地出让许可(20 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 个工作日) 、房屋拆迁许可证(30 个工作日) 、年度投资计划(10 个工作日) 。2.规划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招标,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30 个工作日) ,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 或 16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 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 个工作日)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了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占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移伐树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 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 、对依法需监管的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监管(20 个工作日) 、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 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四、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新征占用地)的办理流程(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并提出预审意见(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书面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研究函复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 ,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告知建设单位相应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复函后批复项目建议书(20 个工作日) (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5 个工作日) 。(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 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预审(20 个工作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 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选址) (20 个工作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 个工作日) 、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 个工作日)手续。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意见书(选址)后,对需要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 个工作日) ,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 个工作日) (办理征地计划通知书,5 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 、征地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 个工作日) 、划拨用地许可(20 个工作日) 。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 个工作日)和房屋拆迁许可证(30 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 或 16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 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 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可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 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 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 个工作日) ,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掘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占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移伐树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 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 、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 个工作日) 、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 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五、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自有用地)的办理流程(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7 个工作日)和规划意见书(条件) (20 个工作日) ,并视项目情况有选择地到文物、卫生、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涉外项目审查、无线电、机场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或咨询有关意见。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意见书(条件)后,可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20 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3 个工作日) ,同时对需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30 个工作日) ,并有选择地将审查结果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手续。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书面征求交通部门意见(20 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10-30 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预审(20 个工作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0 个工作日) 、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 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依据环保、国土、规划、卫生、文物等部门的许可或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20 个工作日) 。(三)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建设单位可同时办理项目用地和初步设计有关手续。1.项目用地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次办理划拨或出让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还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20 个工作日)、国有土地使用证(20 个工作日) 。2.初步设计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消防设计防火审核(8 或 16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13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审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20 个工作日)和卫生条件、设施的设计审查(20 个工作日) 。通过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后,建设单位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20 个工作日)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土地划拨或出让批准文件后,可办理年度投资计划(10个工作日;中央、军队在京项目到建设部门办理年度施工计划,7 个工作日) ,同时根据需要通过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个工作日) 。(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根据需要同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30 个工作日) 、掘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占路许可(20 个工作日) 、移伐树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移植古树名木许可(12 个工作日) 、避让保护古树名木措施许可(12 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1 个工作日;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按系统办理) 、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20 个工作日) 、进行施工图审查。随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0 个工作日) 。同时,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建立联网信息平台,将施工许可情况与统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欢迎登陆北京建设网并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不收费。此项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现场踏勘、初审、复审、决定、告知六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用地证(国有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需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证明文件及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登记表) 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 市政工程施工图纸审查通知书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出具)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法人委托书 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书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 5 号建设大厦西区 105 室)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8:30-下午17:30,联系电话:010-63985741,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 8 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条件(一)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1)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8)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9)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HJ/T10.3-96)和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二)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2.工业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3)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3.房地产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3)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4)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3) 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 300 米以上的防护距离;(4) 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 500 米以上的防护距离;5.餐饮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 20 米内的居民建筑;(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6.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口须高于相邻住宅;(3) 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4) 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7.加油站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设置地下观测井;(3) 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4) 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 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5) 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 20 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 20 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8.机动车修理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3) 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9.洗衣业:(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2)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3)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10.移动通讯项目:(1) 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2) 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2)不得在居民楼内生产、组装、维修含放射源装置;(3)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放和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 书面文档 2 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 JPG/PPT 文件);(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3)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288 号)的要求。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 1 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 1/2000 或 1/500 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 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 CAD 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协议(类、类、类放射源)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在项目中的位置,本身的平面布置(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间和放射性废物间)及分区情况。3.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4.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许可程序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程序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工作时限报告书 30 个工作日、报告表 20 个工作日、登记表 10 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欢迎您登陆北京建设网并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部令第 78 号,2000 年颁发;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二、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 ;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 ”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 ”(见附表)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建建2000142 号第五条第七款)原件: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要求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六、规划、公安消、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令第五条):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建筑工程) 、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详见京建质200711 号)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令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 号令发布)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 185 号)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8 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 号文) ,仅限商品住宅工程;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原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29 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备注:1.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如有变更,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所提供的备案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日期。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 7 个工作日。房屋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 3 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件)(三) 土地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 年 1 月 1 日后竣工项目) ;(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 建筑工程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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