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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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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制度

宁夏 中 银绒业股份 有 限公司募集 资 金存储使用 管 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通知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章 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 , 集中存放公 司各项募集 资金, 以确保募集资金 (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 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臵的 资金、 项目剩余资金等) 的安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 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放项目的个数。若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 同一投资项目所 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 募 集资金使用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投资金 额和投入计划安排使用, 专款专用。 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 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 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第八条 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时, 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 出决定:(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 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 (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 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 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 流动性好, 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独立董事、 监 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 、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 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建立健全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 审批、 执行权限和程序,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的;(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尽快、 科学地 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发行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臵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四)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募集资金额 10%以内( 含 10%)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10 %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保荐人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第十九条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承诺计划额度不一致, 对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承诺计划额度之间的变化数额, 按照 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 定的权限,由相关的组织机构批准。第四章 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改变用途。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 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时, 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若公司董事会 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 并按照规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 符 合国家扶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项目责任单位在方案变更前, 应对新项目作 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应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二) 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 、 盈利能力、 有关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 说明;(三)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 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四)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 , 还应当比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 (包 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 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五章 募 集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 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 “基 本不相符” 或“完全不相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并应将变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 以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补充。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 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法律、 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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