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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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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A: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鲁 泰 纺 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度 股 东大会 审 议 通 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上 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 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 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配股、 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 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 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第 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 二章 募 集 资金 专 户 存 储第 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 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 简称 “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第 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1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第 三章 募 集 资金 使 用第 八条 公司应当按 照 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第 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2资。第 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 十 一 条 公司设立有 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 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一) 计划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字后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三) 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 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批准的 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书的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 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 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 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第 十 二 条 募集资金 投 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 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董事会 和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第 十 三 条 公司应当 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 十 四 条 募集资金 投 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3(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 十 五 条 公司决定 终 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第 十 六 条 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且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 十 七 条 暂时闲置 的 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独立董事、 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 、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 十 八 条 公司可以 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4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并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 十 九条 公司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 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 四章 募 集 资金 用 途 变 更第 二 十 条 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5(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董事 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 的 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拟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拟 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 应当确 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拟 对 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 应 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6(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 独立董事、 监事 会、 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改 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 过, 并在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 二 十 八条 单个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 (包 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 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 二 十 九条 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 金 (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7第 三 十 条 公司实际 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 五章 募 集 资金 管 理 与 监督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财务 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在收到报 告后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 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 、 “否定结论” 或“ 无法提 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8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第 三 十 三条 公司以发 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 三 十 四条 公司以 发 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 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 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第 三 十 五条 独立董 事 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第 三 十 六条 保荐机 构 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 六章 附则第 三 十 八条 对违反本 制度规定, 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 人 ,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第 三 十 九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 程 相抵触时,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9第 四 十 条 本制度由 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四 十 一条 本制度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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