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新)
1xx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 为规范本单位建设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本单位建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充分发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本单位建设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2、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通过执行本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其他各项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制定开支、报销规定和会计核算程序;做好概(预)算的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依法及时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经济监督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3、 按照会计法要求建立财会机构,配备符合标准的财会工作人员,按规定设置岗位,及时、持续地开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4、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规范、妥善地管理好各类会计档案。5、 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按国家的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6、 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第二条、财务管理关系1.财务管理关系是指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县区协调领导小组、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承包商的财务部门之间的财务管理的关系。2.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县区协调领导小组的财务管理关系为“统一管理、公司一级核算” 。3.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对各县区协调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达经费标准、签订费用包干协议(合同) 、批复文件等形式控制下拨费用。4.各县区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列帐通知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成本和费用的核算或计算汇总。各县区协调领导小组报表作为其财务开支活动的反映,作为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表、分析处理有关会计事项的依据或参考,不参与报表汇总。5.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方面对各承包商和县区协调领导小组行监管。第三条、资金筹集和负债1.本单位建设资金:本单位建设资金属基本建设资金,其主要包括:项目资本、省交通厅借款、银行借款、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公司财务处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向股东和国内银行筹集。项目资本:是指公司的两家股东:河南本单位发展有限公司和濮阳市公路管理局所投入的资本金。省交通厅借款:是指从交通厅财务处、基建处筹集到的资金.银行借款:是指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办理的贷款。2对国内贷款资金,应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时办理好贷款合同,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到期的贷款应及时还贷、办理延期或续贷手续,对贷款利息应及时支付。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是指上级拨入资金、集资、机构投入资金、临时性借款或者预拨款等。对以其他形式筹集资金,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筹资范围。第四条、流动资产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等。2.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3.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定期(月末)和不定期进行清理和函证(或核对) 。对开工预付工程款(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条款支付和扣回,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其他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制定支付的程序或规定,对已形成的应收款和预付款在支付和扣回时,应逐笔登记入帐,对未扣回的款项应积极收回,并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汇报。除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预付款或单位职工出差或因公购物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第五条、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与本单位建设有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设备、器具、工具等。2.本单位建设期间购入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投资,并登记固定资产辅助帐,并在交付使用财产时一并移交。3.本单位建设期间固定资产一律不计提折旧。4.发生报废或者毁损,需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5.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建设期进行帐务处理。第六条、计量支付与费用支付1.计量支付的对象计量支付的对象包括:所有通过招标、投标、议标出包或直接通过签订合同出包,而按合同协议规定其款项的结算需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货物供应和劳务供应。2.计量支付的审查程序计量支付的审查程序为:经由监理工程师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签发的支付证书,送财务部门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无问题后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表;并经计划部门、技术或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和领导批准。一般情况各业务部门应在 1-2 天内审查完毕。3.计量支付审查的内容计量支付首先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效。符合规定的有效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比照合同审查支付的项目、支付的金额、监理人员的签认、计算是否正确、有关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及其它需审查的问题等。4.工程款的支付:3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合格的计量工程款,须依照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对一些直接通过符合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支付的货款或工程款,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支付。5.费用的支付:费用是指计量工程款以外的所有的应计入成本或费用的支出。费用的支付应审查支付有无依据(如计划、概预算、合同协议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等)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格按有关依据和规定办理。第七条、本单位建设的成本和费用1.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3.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的就可以使用的设备。4.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 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概(预)算审查费、 (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5.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6.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7.建设期贷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存款利息。第八条、本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1.资金使用的范围:概(预)算批准的项目和金额范围内。除另有规定和批准外,所有项目开支签订的合同协议、批复文件,都不得超出概(预)算规定的范围。2.成本和费用的开支:成本和费用应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列支。3.本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以批文、合同协议等形式包干给地市协调领导小组实施的项目,包干资金如有结余,该部分结余资金在整个竣工前留归各地市协4调领导小组继续使用并只能用于项目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整个项目(指概算项目)竣工后仍有节余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4.不得用项目基建资金支付或购置非项目内的费用和物品。第九条、本单位建设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及其他本单位建设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及其他,按财政部财建字2002394 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据公司与出资人的合同书处理有关资金节超事宜。1.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的变价净收入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2.在建工程在合法的试运行期间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此期间产生的收入作基建收入。当本单位开通试运行的收入作为预算收入,即作为通行费收入时,在此期间的经营营利 支出计入运营管理成本和费用,不记入在建工程成本。3.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收入。第十条、本单位建设竣工决算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2.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标底造价,招投标文件,项目谈判备忘录,贷款合同协议,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核算制度办法。3.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如归集档案、调整帐务、盘点财产、帐实核对,计算未完工程清单。4.要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结算未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5.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两部分。6.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基本建设项目概算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封面。7.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的招投标情况;会计帐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外汇的使用情况和结算、支付汇率情况;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未完工程的情况(提供清单)和分析;比照概(预)算项目,分析说明超支或结余情况;交付使用财产的说明;其他需要解释和说明的情况。8.根据财政部200239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需按不同类别报中央或地方财政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会计电算化1.努力推进会计电算化的建设,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的硬件与软件的配置。52.实行会计电算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不断建立建全和完善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高效、真实、准确及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第十二条、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1.每月终了应编制财务报告,年终编制年终报告。2.月份报告应在每月终了日内编制完成,年终财务报告一般应在年度终了下年度一月底编制完成。3.财务报告主要报送给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4.财务报告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5.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表格两部分,财务报告要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分析说明。第十三条、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单位的所有的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报告、合同协议等。2.检查的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其他批文等。3.监督检查的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或全面检查。第十四条、本制度自 2003 年 11 月日起执行。xx 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