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
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第十三章 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概述一、财务监督的概念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中介机构、房地产企业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房地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活动的总称。二、财务监督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见表 13-1):表 13-1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是指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负有监督职责的房地产企业内部机构及人员,依照法律规范以及房地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 房地产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其中,根据实施监督的行政机关的类别不同,可以将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则主要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方式实施。应当看到,社会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保障了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事前监督是指有权监督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对房地产企业将要进行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以保证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及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目标的活动。事前监督利于预防房地产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确保房地产企业财务按照既定目标运行。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经常性和复杂性,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有关监督主体一般只对房地产企业重大财务活动进行事前监督。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的分类根据实施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活动的阶段不同 事中监督是指有权监督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对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查,以确保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及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目标的活动。事中监督主要是为了预防房地产企业财务违法行为,并及时纠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正正在进行的财务违法行为和偏离财务目标的行为。事后监督是指有权监督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对房地产企业已经结束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查,以确认房地产企业已经完成的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及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检查财务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奖罚的活动。三、财务监督的主体和内容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主体一般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公司章程及房地产企业内部制度取得合法的监督权,主要有外部监督的行政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内部监督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不同财务监督主体,其监督权力和监督内容不同,请见下表 13-2:表 13-2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的主体和内容行政机关监督及其内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及证券业监管机构等。上述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从不同方面对房地产企业相关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的规定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财务制度,因此,其财务监督具有基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财政部门在整个财务监督体制中处于基础地位。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以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为基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所侧重地实施财务监督。为了降低行政监督成本、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应当探索建立财务监督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协作机制,避免交叉监督、重复监督。就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的内容而言,主管财政机关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监督房地产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统一财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是监督房地产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收入确认、利润分配、国有资源处理、职工债务清偿等重大财务事项方面,遵守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三是监督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四是监督房地产企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其他财务活动。除了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以外,审计监督是房地产企业财务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二是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房地产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三是对被审计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四是对被审计房地产企业所执行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及其内容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清算的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方为有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规定,发生法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规定表明,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独立的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担当“经济警察”的角色,并在外部财务监督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出具独立的专业意见,以便为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的监管提供基础;二是对房地产企业转让资产、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等涉及资产的价值进行独立、专业的评估,保证相关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房地产企业资产公允价值评估、财产税税基评估等新兴业务,也将逐步开展起来。投资者监督及其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是房地产企业的投资者。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监督是投资者实施财务监督的重要形式。投资者的财务监督内容,可以涵盖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等所有财务活动。但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力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并通过特定的机构(如监事会)或者内部程序履行相关职责。经营者监督及其内容房地产企业经理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统称为经营者。他们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承担直接的责任,通过内部财务控制、会计核算、内部审计、预算执行考核等方式、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财务运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完成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在内部财务监督方面,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范或者根据其自身情况,设置内郎机构或人员,例如职工代表大会、内部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等,并相应赋予其一定的财务监督权。四、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不同的监督主体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一)行政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表 13-3 所述的几种:表 13-3行政机关要求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被监督房地产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作为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定期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监督检查的依据。 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检查行政机关有权检查被监督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资料和财产;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核查被监督房地产企业以及有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有权对与被监督房地产企业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市场主体进行延伸检查。调查取证行政机关有权对被调查房地产企业贯彻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有权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了解、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登记保存证据行政机关对被检查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被伪造、篡改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非法获得的财产,依法登记保存,为实施相应的处罚处理搜集证据。责令纠正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被检查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的财务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责令纠正。提出处理建议行政机关对被检查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房地产企业纠正财务违法行为。如果房地产企业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则可以进行处理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可以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社会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表 13-4):表 13-4根据需要查阅房地产企业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与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以审阅、核实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查看房地产企业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社会中介机构为了核实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信息,可以查看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信息有关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社会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实施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要求房地产企业就发生的经济行为向有关方面发函询证,或者当面查询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财务活动是否真实,或者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三)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见表 13-5):表 13-5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制房地产企业而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构建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组织保证,通过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对其他非公司制房地产企业,国家也有类似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如国有企业的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监督房地产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既是对房地产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规范,也是房地产企业对经营者和其他职工行为的一种约束,是一种“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督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监督即可成为房地产企业内部全体成员参与的一种监督形式。房地产企业经营者借助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企业全体成员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实现既定的管理方针、经营政策和财务目标。预算监督投资者、经营者与房地产企业各部门及职工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借助预算管理,可以明确房地产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权、责、利,规范房地产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全部资源运用和业务开展都受预算的指导和控制,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权力监督和控制管理的有效形式。核算监督它是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会计账簿的稽核,对实物、款项的清查,对财务收支的审查,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对等内容。房地产企业内部财会机构及其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责任主体。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是在核算监督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的再监督,是经营者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全方位监督的有效形式。其主要作用是帮助经营者监督房地产企业内部各单位及其下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活动。构建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能够促成房地产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从而既有利于经营者实现投资者设定的财务目标,也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企业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但是,由于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如内部的经营者与外部的国家、投资者、债权人之间存在矛盾,房地产企业内部人员可能合谋破坏这种“ 自我约束” 机制,产生“内部人控制” 的弊端。因此,在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仍需要加强外部监督,依靠有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房地产 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正常运行。五、影响房地产企业实施有效财务监督的主要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实施有效财务监督的主要因素如表 13-6 所述:表 13-6影响房地产信息不对称性1.外部财务监督者(以下称为“监督者”)对经营信息获取的有限性。在现代企业,资产经营权由经营者(经理阶层)控制。经营者具体组织日常的开发经营活动,包括市场调查、开发经营决策、开发经营计划的实施与控制,以实现经营目标。监督者不参与经营者活动,因此对市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场份额的大小与占有程度、产品的成本、质量以及其对未来的影响等实时信息知之较少,只能获取有限的历史数据,考评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实施监督。2.监督者对财务信息获取的有限性。经营者具体组织日常的财务活动,以实现所有者拟订的财务目标。虽然重大财务决策由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作出,但财务决策的实施与日常的财务活动,包括一般的资金筹集和正常的资金营运活动均由经营者控制,因此日常的财务收支信息是监督者无法及时获取的,只能通过审计等手段获取有限的历史数据,考评经营者在特定的经营时期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3.风险信息获取的有限性。监督者对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获取的有限性决定了对房地产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认知的程度与经营者认知程度的差别。一旦法律环境、经济环境、金融环境等影响因素发生变化,监督者无法准确测定收益实现程度、难以把握现金流量,无法控制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营运风险,更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房地产企业资产的价值便难以准确衡量。其表现在于监督者判定的风险,与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体现出的风险大小不同。这些因素导致监督者不得不将精力放在财务收支和财务状况的监督上,对于风险监督的力度减弱。1.追求实际报酬经营者实际报酬的提高,包括年薪的多少与增幅大小、配置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的优劣,甚至绩效股的多少都会成为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在所有者看来这些支出不可避免,但是不能超过一定的度;在经营者看来这些报酬是越高越好,因此,不惜弄虚作假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提高其实际报酬水平,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2.增加闲暇时间与享受度较少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内较多的闲暇、较小的工作强度等,成为经营者追求的目标之二,可能导致正常的开发经营活动不能很好地规划、组织与实施,资金运作的难度加大。经营者的利益驱动使得外部监督力度减弱3.避免风险或漠视风险一般企业里,经营者的利益水平是确定的,其努力工作并不会得到额外的报酬,其努力程度与所得利益不匹配,而且努力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经营者总是试图避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希望获得稳定的报酬,这直接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获利能力与长远发展能力。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也可能会设法提高其经营业绩,更好地实现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为此,总希望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不适当地降低成本、增加负债比率等,以提高每股收益,提高社会认可度,由此带来额外的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由于监督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对经营者行为不加干涉,导致其行为目标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背道而驰。企业实施有效财务监督的主要因素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影响外部财务监督力度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命,并对其负责,但对经营者的外部制约机制未能到位,使得经营者的行为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相左。对经营者的外部制约机制一般由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营者市场构成。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知识经济对外部财务监督产生冲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应用、新的经营方式的出现、先进的管理理念的研究与应用、产品的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交易方式的多维性变化等因素,导致外部财务监督的难度空前加大。相关财务监督主体不得不追赶时代的潮流,采用先进的监督手段,但由于知识的爆炸性与获取的有限性,总是滞后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外部监督力度更加弱化。第二节 房地产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是房地产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一)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的主要来源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表 13-7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的主要来源公司法通过赋予财政部门对公司财务规则制定权和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肯定了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1)财务规则制定权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除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财务、会计行为的规则,公司必须遵守其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此外,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也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规定,将有关收入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2)对公司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公司法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职责进行了肯定,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以及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情形实施罚款处罚。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并另行制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力。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主要有:隐瞒、截留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等。(二) 企业财务通则中财政处罚的设置表 13-8设置财政处罚的必要性法律规范通常由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两部分组成。其中,行为规则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如何做;法律责任则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不遵守行为规则所应当承担的后果。在法律规范中,行为规则是基础,法律责任是保障。企业财务通则作为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基石,其内容能否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中财政处罚的设置 设置财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0 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财政部在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规范行为设定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表 13-9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基于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尊重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明确了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审计机关应以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审计为基础,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对故意造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认真揭露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促进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不得拒绝和阻碍,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是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房地产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房地产企业有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在财务活动各环节设置的复核、审计、检查等程序,确保房地产企业财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目标的要求。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模式的选择表 13-11房地产企业内部财监事会模式监事会模式是指在公司组织结构实行双层制的情况下,由监事会对公司管理机关实行财务监督的模式。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监事会的基本职责是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但各国立法所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德国的公司组织结构是垂直型,即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除了监督董事会之外,还参与决策管理。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任免董事会成员及主席,约束董事会成员的商业行为,决定董事会成员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的薪酬,相当于董事会成员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日本的股份公司机关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代表董事、监事会,各机关的职责与我国相似,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基本事项,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及代表董事是执行业务的机关;监事会是监督经营的机关。监事会的具体权限,商法特例法规定:(1)决定监察方法、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方法,其他有关部门职务执行的事项;(2)监事调查会计监察人(也就是我国的独立审计人员)的监察报告书及其他监察事项结束,应该报告于监事会;(3)监事会可以得到董事会的报告;(4)监事会得到会计监察人的监察报告之日起 1 周内应向董事会提交监察报告书;(5)监事具有参与选任或解任会计监察人的权限。务监督模式的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审计委员会模式是指公司组织结构在实行单层制的情况下,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机关实行财务监督的模式。审计委员会模式起源于美国,20 世纪 90 年代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发展。在美国标准公司法(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公司法,公司法分别由各州立法。但全国有一个标准公司法,供各州议会采纳,其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约束力。)中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条款,SEC(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非常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但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不过,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于 1978 年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87 年,美国国家证券商协会要求所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绝大部分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英国,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有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在加拿大,1975 年修订的加拿大商业企业法要求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还要求经营信贷业务的企业设立审计委员会。在新加坡,根据 1989 年的公司法,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设立审计委员会。在马来西亚,只有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世界上各国的审计委员会都要求完全由或大部分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职责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职责都包括:(1)检查、复核财务报告;(2)与外部独立审计师协调,并评价其工作;(3)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来看,职责范围在不断扩大。三、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由于房地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实施财务监督的方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对投资者、经营者具体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予以指导和规范。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投资者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出资。投资者通过房地产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来保障对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房地产企业财务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表 13-12房地产企业股东(大)会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主要通过选举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房地产企业投资者个人(即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房地产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执行房地产企业职务给房地产企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类似情形,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房地产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房地产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给房地产企业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房地产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除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以外,公司制房地产企业均需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还需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日常经营决策和决策执行中,直接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的是董事会。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房地产企业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投资者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公司应当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殴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83号)规定,国有重点大型公司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财务监督职责包括:检查公司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了上述内部财务监督主体外,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是房地产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有效补充。小知识我国房地产企业实施的监事会财务监督模式1.监事会的产生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投资者的独立利益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在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控制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经营者的自由处置行为往往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对于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中对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义务做了概括规定,如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等财务方案,编制并提供如实反映财务信息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此外,经营者还应遵守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资金筹集” 、 “资产营运” 、 “成本控制” 、 “收益分配”等具体环节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投资者负责选任经营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组织,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单位,应当在法律规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框架内,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督职能,而不宜再采用过去的行政干预手段。投资者对负有责任的经营者,通常可以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扣除业绩报酬、追回损失、要求赔偿等措施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小知识来自房地产企业投资者的财务监督现代股份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是大所有者直接控制公司,它的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直接为某个家族或一个为数不多的股东团体所持有。在这种条件下,股东(出资者)对公司有直接的控制权。他们自己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而操纵董事会、总经理进而操纵公司的全面业务,或者是自己出任董事长、总经理来掌管公司。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司的经济活动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作为股东,他们既无力胜任了解公司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的技术组合、专业范围,也无力掌握公司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于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逐渐从资本所有者手中转移到“技术结构阶层”手中,即由高级的专门人才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权与股权结构的脱离,是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的必然结果,也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一般认为,股权高度集中或大股东的存在会降低经营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程度。由于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大,大股东的经济利益也随之增大,其保护投资利益、监督和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也随之增强,而且由于其投票权和影响力较大,也使大股东更具有能力控制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可以减少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但是,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小股东因持股数量过少而缺乏监控动力,即使监控也无法打破董事会上控股股东“一言堂”的局面,致使控股股东失去了应当来自其他股东的约束和制衡,这样,大股东就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干预或与之合谋,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股权高度集中的结构很难在公司内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从而影响了公司的治理效率。与此相对应的股权高度分散结构,由于股东的数量多且持股数量少,因此,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地位微不足道,股东无意识也无能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从而使大公司的经理人员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又由于经营者的利益很难与股东利益相一致,所以导致较高的代理成本。另外,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对经营者的监督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监督经营者要付出成本,因而分散的股东们便各自存在“搭便车”的动机,而不去监督经营者,这样就给经营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蚀股东利益留下了空间。因此,只有适度的股权结构,才能对经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内部管理制衡。一般认为,股权结构的适度集中可以因股东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具有监督的动力,并且他们进行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往往大于监督成本,因而不会像小股东那样产生“搭便车”的动机。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既解决了股权高度分散下的“搭便车”问题,又摆脱了股权高度集中下的“一言堂”局面,形成对经营管理权的有效控制,从而大大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制度赋予了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监督权。非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和实际效果,一方面取决于投资者监督的兴趣(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对财务监督的兴趣不一致)和财务监督的具体执行制度和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取决于经营者的诚信态度。通常情况下,非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会议(股东大会) ,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人员,具体履行对经营者的监督,并对不称职的经营者进行置换,保证经营者按照投资者的意愿履行职责,为投资者服务。 国有企业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是一个涉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至今为止,改革进程依然停留在形式上,未能全面解决实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财务监督主体缺位通常认为,国企最常见的监督约束部门为上级主管部门。无论上级主管部门如何变化权力和职责,都无法按照出资者的本质属性来行使出资者的职责,充其量只是行使代理人的行为职责,从而形成出资者的主体缺位。(二)财务监督力度弱化由于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 ,主管部门代行其责,因此,从投资人立场上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者实施监督的力度明显弱化。许多证据表明,国有企业内中国房地产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部已经结成许多“利益同盟” ,导致国有资产通过不同途径,转移到少数入手中,并通过制度安排,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治理结构不规范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为框架的组织管理体系,但是房地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仍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无法体现投资人对其进行监督约束的效力。调查显示,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经营者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达 44.1%,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本企业党委书记的高达 66.1%,大型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者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比例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其中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比例达 65%,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命比例为 39.9%。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监督制衡体系难以形成。(四)经营机制不健全国有出资人代表就其本质而言均为代理人,他们不具备出资人的实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仅缺乏内在的利益动机,也未形成对其真实的责任压力机制。国有出资人代表可以通过权力寻租,与经营不善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