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制度
财务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部和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 )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各个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发生的各类业务及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录。 第六条 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施工结算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费用性(非费用)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 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核算办法概述 第七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公司本部自11 年月日起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33 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财会20063 号文颁布的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以财会200618 号文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统称“会计准则” )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 自每年的公历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 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不该当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按照配比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支出的受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支出的受益涉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需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并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明细;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序时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第十八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余额;按月进行货币资金的实地盘点;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对发生的长短款项应查明原因,依据公司财务规定进行责任追查处理。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 第四章 存 货 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在建工程、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存货达到施工或其他使用场所有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下属采购部门在货物到达仓库前合理的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保险费、入库前的挑选费、合理损耗等。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有失公允的,管理层有权对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因企业收购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确认发出成本;对于特殊的产品、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或非经常性的销售行为,经过管理层批准同意,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确定;下属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恰当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可以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但是必须事前报公司本部计财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及时结转为当期损益;如果出售的存货原来已经计提过跌价准备,则出售后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营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历史成本计量。 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部分,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原先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消失后,应及时转回已经计提的准备金,调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周转材料在领用时,按照环发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周转材料摊销的规定依据管理需要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 “五五摊销法” 、 “分期摊销法”进行摊销。但具体采用的摊销办法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分别设置资产管理台账,并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计财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各类存货进行定期盘点,该盘点每季度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与账面 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 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并说明原因,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处理,获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章 应收款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债权主要包括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设置相应的台账,以施工项目、往来户、款项性质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则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从转换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 12 号-债务重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债权的催收工作,避免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必须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对于金额不重大的款项,则将其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一并进行减值测试,具体采用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各个类似风险组合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测算,百分比则需要管理层根据以前年度类似组合发生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并结合目前的客观情况据以确定。 经过测试后,对于已经单项确认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直接计提坏账准备,计入 当期损益;对于单项确认未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应当并入其他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组合中,再次进行减值测试,并对组合的测试结果进行处根据公司目前的应收款项情况,认为可收回的风险和应收款项的账龄密切相关,目前按照下述账龄分析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坏账准备金的比例规定; 2 年以内 5% 2 至 5 年 20% 5 至 8 年 50% 8 年以上 100% 第三十四条 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日后价值得以恢复的,则需要转回原来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但是不得超过原来未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在转回日的价值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果发生处置或转移应收款项的业务,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判断是属于真正出售或抵押贷款等事项,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日后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根据投资的内容、公司管理当局的投资意图来确定其归类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体准则以及金融资产转移具体准则进行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 (一)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第四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主要核算公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和权证投资、以及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根据其变动价值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在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 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本集团内部各企业)应区别下列情况计量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合并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合并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下述情况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公司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四十四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六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四十七条 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其具体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 0 过 2 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其取得成本的确认标准按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提取折旧的范围:(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经特别批准之外,其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财税制度规定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制定其折旧率。除了少数重要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公司单独核定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等要素之外,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净残值为原值的5%): 折旧年限年折旧率 参见环发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重新复核。未来预计使用寿命如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则应及时地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未来利益的实现方式。 在估计未来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要素时,需要公司材设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工程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配合,必要时可以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 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可以再补提折旧。 除了上述已经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外,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牵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益;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剔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失,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公司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于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以及工程施工等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中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开发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公司才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条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购买税费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 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果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则为其等值现值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均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六十一条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公司有权调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则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在经过必要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则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明显可以确定其预期的利益实现具体方式外,均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一般摊销期不得少于十年。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对无形资产预留净残值。 第六十四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测试和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同样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六十六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行重新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与以前估计明显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重新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进一步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无形资产的未来利益是靠出售其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来实现,则将摊销金额计入相关产品或资产的成本(如专有技术);否则均记入摊销当期损益(如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九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再为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第七十条 公司对于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第七十一条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等待增值后出售的,将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利用取得的土地开发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 发成本;公司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开核算,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来记录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费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通过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三个科目来核算,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处置无形资产时需要同时结转相应的累计摊销数和减值准备数,并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作为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 第七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的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租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该项目按分别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五条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则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资产减值准则的相关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下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进行处理。商誉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第九章 资产减值 第七十六条 存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发生的减值,分别按照相关具体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联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则按照企业会计 20 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首先需判断各类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十八条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公司参考下述原则: (一)存在市价的资产,其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由于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三)对于部分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中的流水线等等,由于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从而对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产生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闲置不用,或者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第七十九条 一旦发现某项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公司需要进行下一步具体的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公允价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意见来进行。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十条 公司在判断减值迹象以及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指南 所提示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 第八十一条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需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相应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八十三条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处置或收回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则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整当期损益。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于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经营特点确定相应的资产组,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后,进一步根据准则确定各个单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八十五条 对于总部资产和商誉,原则上需要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或资产组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具体的测试方法以及财务核算处理方法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进行。 第八十六条 对按上述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区分资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的资产项目则按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章 税 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所得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以前和当期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应交税金,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当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按照所得税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源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源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则采用与预计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 第八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交所得税);对于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来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期初比较后得出的差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上述两项所得税费用之和作为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列第八十九条 对于某些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不通过利润表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第九十条 对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历年累计纳税亏损,在公司管理层预计未来五年内很可能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的情况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且管理层需要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文件。 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复核。如果发现很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需要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需调整合并产生商誉的价值。第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设置相应的备查簿,详细记录各个引起暂时性差异的事项或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的累计税收亏损、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经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相应的税率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且需要注明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的到期日。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对所得税项目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十三条 对于其他的税项,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第十一章 应付职工薪酬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的服务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对价支出。 支付的职工对象包括全职、兼职、临时职工、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劳务合同用工等;支付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含商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等。 第九十五条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了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按照职工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由施工成本、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施工成本或劳务成本;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了上述之外的薪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十六条 国家对于部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计量;国家没有规定比例的,公司管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进行预计,实际发生额大于或小于预计水平的,需要补提或冲回职工薪酬。第九十七条 公司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租赁住房等资产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则分别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房屋的每期折旧以及房屋的每期租金,根据收益对象计入相应自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无法区分收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除了借记相应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外,还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解除合同而提出的补偿,则根据公司的不能单方撤回的、正式的书面计划或建议(包括职工所在部门、数量、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九十八条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公司需要预计能够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根据数量和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3 号-或有事项的判断条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第九十九条 公司如果发生年金基金和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薪酬,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或有事项和预计负债 第一百条 公司的或有事项是指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结果不确定的现存状况。 第一百零一条 当公司判断某项获有事项引起的相关义务是公司的现时义务,且此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出,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时候,需要将该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或有负债,仅仅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确认预计负债时,不予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时可能形成的利得。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于发生的预计负债清偿数额,如果预计能够从第三方得到补偿 的,补偿金额在能够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 95%但小于 100%)的情况下,将其单独确认为资产,但是该数额不得超过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如果对外签订了尚未履行完毕的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待执行合同),且可以预计到此类待执行合同的执行会导致成本超过预期的经济利益(亏损合同)时,则按照准则的要求确认亏损合同的预计负债;公司不对未来预计的经营亏损计提预计负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预计负债科目,分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以及亏损性合同等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费用”等科目。 第一零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账面的预计负债需要重新复核,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章 借款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具体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九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