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披露准则
1关联方披露准则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流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第 2 条 公司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第 2 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 3 条 关联方1.本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下列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方(1)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2)公司的子公司。(3)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公司的合营企业。(7)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3.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2)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2第 4 条 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的行为都称为关联交易。第 5 条 关联交易的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关联人员薪酬。第 3 章 信息披露第 6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第 7 条 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合并披露。第 8 条 公司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否为公平交易。第 4 章 附则第 9 条 本准则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第 10 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