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6)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拥有的、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 1 年的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及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有形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目标:1.固定资产账、卡、 ,物一致。2.资产安全完整。3.资产的效能和效用最优。4.资产配置科学、合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施三级分工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有以下职责:1.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目录及台账。2.负责组织新增、改良、大修的固定资产验收、调拨。3.监督检查并掌握固定资产运行状况。4.为相关固定资产办理投保事宜。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抵押、质押借款事宜。6.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处置事宜。8.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第六条 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有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价值。2.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及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3.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改造、折旧、盘点、处置等进行账务处理。4.负责对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的账务处理及上报税务机关核批工作。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有以下职责:1.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及保养。2.制订维修、保养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3.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安全、良好运行。4.提出所属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检修意见。5.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第三章 固定资产验收及投保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第九条 验收人员根据购置合同要求及固定资产购置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部门。第十条 公司自行建造、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的固定资产,应在固定资产建造、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验收人员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的,由财务部审查各项单据、验收数量、发票金额等,准确无误的,支付款项并进行账务处理。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办理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手续。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继续支付款项,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对公司房屋建筑物、动产及其他重要固定资产进行投保,防范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对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明确限定,具体要求见表 8-2:表 8-2 固定资产投保分类及计价基础资产类别 范围 保额 备注建筑物 建筑物、办公用房、生产用房、 构造物及其内部装修、装饰 账面价值减去分摊 的土地费用在建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转入固定资机器设备 用于工业生产和经营的机器设备 账面原值 产的,按在建工程 累储罐与储存装置调压站、燃气储罐与储存装置,以及附属设施与设备 账面价值计发生数或估计价值投保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拟订固定资产投保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投保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保险的投保、赔付等事项。第十六条 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资产管理部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第四章 固定资产维护、修理及折旧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台账,制作固定资产卡片。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记录该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来源、使用年限、折旧率、转移、变更、维修记录等内容。电子版由资产管理部保管,实物卡片随同定资产转移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保管。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卡片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卡片记录。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作好维护记录,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定期对公司房屋建筑物进行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由拟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出部门确认,报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可办理调拨手续,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卡片记录。第二十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由资产管理部办理出租、出借手续,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当认真勘验。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办法、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取得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的价值补偿。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和减值准备后,按预计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及预计净残值率见表 8-3:表 8-3 固定资产折旧表项目 房屋 建筑物 机械设备 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 其他设备折旧年限 30 25 10 8 3 5年折旧率(%) 3.27 3.8 9.5 11.88 31.67 19预计净残值率(%) 2 5 5 5 5 5第二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年折旧率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相关政策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因更新改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等,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第三十条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由于经济、技术环境已产生较大变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确需变更的,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账、卡、物的一致相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协调实施,至少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清查,分别在 6 月和 12 月实施。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和个别清查。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至少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1.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有无丢失、损坏及未经批准擅自外调、外借、外租等情况。2.机器、设备保管是否完整,有无拆套、拆件等现象。3.机器、设备维修保养情况,检修是否及时,有无带病运转现象。4.房屋建筑物是否完整,有无随意拆除或改建等现象。5.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是否及时办理手续,是否正确计提折旧。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完整、准确填写“盘点表”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的清查进行复查,重点检查“盘点表”的准确性。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差异编制报告“固定资产清查盈亏明细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完毕后,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淘汰、闲置等情况,要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表”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照审批意见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