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动力设备、检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工具等。1.3 由于其他原因未列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部分设备和工具,视同固定资产纳入管理范畴,适用本规定。2 资产分类与管理分工2.1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但是财务帐面处理工作由会计部完成。2.2 固定资产按其与会计科目核对关系划分为账内资产和账外资产。账内资产指按会计核算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账外资产指已经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资产。2.3 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划分为生产加工及检测设备、管理设备及设施、房屋建筑物三大类。2.4 固定资产按其分布状态划分到公司的各个使用部门。2.5 公司所属各部门取得固定资产后,即归财务管理部建立标牌进行规范管理。2.6 公司的固定资产编号、台账管理、调拨手续由财务管理部负责。2.7 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由公司会计部按企业会计制度自行负责。2.8 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部指定具体部门实行分级管理:2.8.1 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由办公室负责建立二级台账,进行日常管理。2.8.2 生产设备、动力设备由生产中心设备管理部负责建立二级台账,进行日常管理。2.8.3 检测设备由技术质量中心负责建立二级台帐,进行日常管理。2.9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详列清册办理移交。2.10 会计部应于每月 15 日前就账内资产增减余额表一式三份报送财务管理部和分级管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财务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分级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会计部自存。2.11 财务管理部应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每一大类至少抽点 5 项。3 增置及登记3.1 固定资产增置验收后,财务管理部应添置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经会计部填注购置金额、折旧年限、月折旧额后,第一份会计部留存;第二份财务管理部留存;第三份分级部门留存。会计部应每季与财务管理部核对卡片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应及时通知补正。3.2 账外资产纳入管理后,补填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并注明“账外”字样,不须会计部填注有关项目。卡片管理管理参照第十五条。3.3 运输设备和有关火险系数高的其他资产,由分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相应保险手续。4 转移、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4.1 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方面的分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五联,由财务管理部签章后,送移入方面的分级管理部门签认。其中第一联送财务管理部;第二联送会计部;第三联送移入分级管理部门;第四联移出分级管理部门留存。4.2 固定资产在分级管理部门的跨分公司之间相互拨转时,由分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三联财务管理部签章后,送移入方面的资产验收人签认,第一联送财务管理部;第二联送移出单位分级管理部门;第三联由移出单位分级管理部门留存。4.3 除运输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时,由分级管理部门另附出门证配套使用。4.4 固定资产的检修保养工作,由财务管理部提出总体要求,使用部门负责实施,分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4.5 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由维修人员填写委托修理单一式六联经使用单位的部门经理签字后,分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一联由使用单位留存,第二联为申请修理运什费附件,第三联门卫室暂存,于次日送本公司会计部留存,第四、五、联随同设备出厂,第四联由修理厂商修理结束签字后交本公司会计部作为报销附件。第五联在修理完工返回时由门卫室作为入门凭证暂存,于次日送本公司会计部核销。第六联由财务管理部留存。如实际修理期限已经超过 30 天,使用单位必须向设备分级管理部门送交委托修理单复印件并说明原因。4.6 出租或租入固定资产时,由财务管理部会同会计部办理。4.7 固定资产因减损拟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和会计部会签,总经理批准。5 基本要求5.1 分级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拟订处理意见后报财务管理部审查确认,报总经理批准。5.2 经提供抵押贷款的固定资产如发生减损、出租时,由财务中心向贷款及抵押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5.3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责任人,登记备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补正。5.4 由于操作失误或管理疏漏造成经济损失,由使用部门承担直接责任,分级管理部门承担领导责任。5.5 使用部门未经分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资产存放于家庭、野外、简陋场所等容易流失、容易改变性能、容易被盗的地点。5.6 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管理部门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二级管理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同,建立登记簿制度,增置、减损随时登记,会计部、财务管理部、分级管理部门定期核对,每年盘点一次。6 附则6.1 本规定由财务中心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6.2 财务管理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技术操作或实物管理标准。6.3 本规定由审计监察部监督执行。6.4 本规定施行后,原有类似制度自行废止,遗留问题由财务管理部会同财务中心提出过渡方案,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