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公司章程
新华联不 动产股份 有限公司章 程(2 014 年 4 月)新 华 联 不 动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总 则 .2经 营宗 旨和 范围 .3股 份 .4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股 份发 行 .4股 份增 减和 回购 .5股 份转 让 .6第四章 股 东和 股东 大会 .7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股 东 .7股 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 .9股 东大 会的 召集 .12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知 .14股 东大 会的 召开 .15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议 .19第五章 董 事会 .23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董 事 .23独 立董 事 .26董 事会 .28第六章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31第七章 监 事会 .33第一节 监 事 .33第二节 监 事会 .34第八章 财 务会 计制 度、 利润分 配和 审计 .36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财 务会 计制 度 .36利 润分 配制 度 .36内 部审 计 .40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聘任 .40第九章 通 知和 公告 .41第一节 通 知 .41第二节 公 告 .42第十章 合 并、 分立 、增 资、减 资、 解散 和清 算 .42第一节 合 并、 分立 、增 资和减 资 .42第二节 解 散和 清算 .43第十一 章 修改 章程 .45第十二 章 附则 .451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 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 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成立的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 1993231 号文 关于对牡 丹江石化集团公司规范为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准, 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11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 增资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26,000,000 普通股。 连同已发行的社会公众 40,000,000 股经批准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 简称“深交所” )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MACRO LINK REAL ESTATE CO., LTD.第 五 条101117。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潞 城 镇 人 民 政 府 北 楼 209 室 , 邮 政 编 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97,970,649 元。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 部资产 分为等额 股份 ,股 东以 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 对公 司承担责 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的 具有法 律约束 力的文件 ,对公 司、股 东、董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依 据 本 章 程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 责人。第十一条 公司为中国 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 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在房地产及其相关服务领域, 不断探索为客户创造价值, 使公司得以长远发展, 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从而达成让更多的人享受真 正的地产服务之目的。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 房地产开发,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 ; 销售建筑 材料、 日用品、 五金交 电; 投资管理; 物业管 理; 出租办 公用房; 出租商业用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3第 三 章 股 份第 一 节 股 份 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 发行的同 种类股 票 ,每 股的发行 条件和 价格应 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存管。公 司发行的 股份 ,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为:4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牡 丹 江 石 油 化 学 工 业集团公司 70,469,000实物资产 1993 年 5 月 19 日牡丹江树脂厂 6,818,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中国环球租赁公司 2,000,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牡丹江造纸厂 2,000,000 债转股 1993 年 5 月 19 日总计 81,287,000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97,970,649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 条 公司可以 减少注册 资本。 公司减 少注册资 本 ,应 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 条 公司在下 列情况下 ,可以 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 东因对 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 司合并 、分立 决议持异 议 ,要 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5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 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 第二十 三 条第 (三 )项规 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 份 ,将 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 于收购的 资金应 当从公 司的税后 利润中 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 节 股 份 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6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 司董事会 未在上 述期限 内执行的 ,股东 有权为 了公司的 利益以 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 节 股 东第三十条 公 司依据证 券登记机 构提供 的凭证 建立股东 名册 ,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 的充分 证据。股 东按其 所持有 股份的种 类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 为 时 ,由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确 定 股 权 登 记 日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 法请求 、召集、 主持、参 加或者 委派股 东代理人 参加股 东大会 ,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7(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 条 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 所述有 关信息 或者索取 资料的 ,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 股份的 种类以及 持股数 量的书 面文件 ,公司经 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 条 公司股东 大会、董 事会决 议内容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 或者 决议内 容违反 本章程的 ,股东 有权自 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 人民 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董事会 收 到前款规 定的股 东书面 请求后拒 绝提起 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 弥补的 损害的 ,前款规 定的股 东有权 为了公司 的利益 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 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本 章程的 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 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 滥用公 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 责任, 逃避债 务,严重 损害公 司债权 人利益的 ,应当 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 责任。(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 三 十 八 条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进 行 质 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应 严格依 法行使 出资人的 权利 ,控股股 东不得利 用利润 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 占用、 借款担保 等方式 损害公 司和社会 公众股 股东的 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 举和更 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 事 ,决定 有关董 事、监 事的报酬事 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 司在一 年内单笔 或累计 购买、 出售重大 资产涉 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十四) 审议公司一年内单笔或累计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交易标的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 业 务 收入的 50%以上的事项;(十六)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交易标的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的事项;(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的事项;(十八) 审议批 准公司 拟与关联 人达成 的交易 金额 (上 市公司 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事项;(二十二)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提供担保范畴之内。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三) 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和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11第 四 十 四 条点。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公 司 住 所 地 或 便 于 更 多 股 东 参 加 的 地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 网络方式进行时,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第 四 十 五 条告: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公(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经全体独 立董 事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同意 , 独立 董 事有权向 董事 会提议 召 开 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和本章 程的规 定 ,在收 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 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 条 监事会有 权向董事 会提议 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 ,并 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1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 履行或 者不履行 召集股 东大会 会议职责 ,监事 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并应 当以书面 形式向 董事会 提出。董 事会应 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 规定 ,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 或不同 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 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 在规定 期 限内发出 股东大 会通知 的 ,视为 监事会 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 四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会 ,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 应在发 出 股东大会 通知及 股东大 会决议公 告时 ,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对 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 行召集 的股东 大会 ,董 事会和 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 条 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 召集的 股东大 会 ,会议 所必需 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13担。第 四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五十二 条 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 于股东 大会职 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召 集 人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公 告 后 ,不 得 修 改 股 东 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 通知中 未 列明或不 符合本 章程第 五十二条 规定的 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 条 召集人 将 在年度股 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 式通知 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 、 “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三 )以明 显 的 文 字 说 明 :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14(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五十六 条 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 事、监 事选举 事项的 ,股东大 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 积投票 制 选举董事 、监事 外 ,每 位董事、 监事候 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五十七 条 发 出股东 大会通知 后 ,无正 当理 由,股东 大会不应 延期 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的提案 不应取消 。一旦 出现延 期或取消 的情形 ,召集 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第五十八 条 本公司董 事会和其 他召集 人将采 取必要措 施 ,保 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 股东大 会、寻衅 滋事和 侵犯股 东合法权 益的行 为 ,将 采取措施加15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五 十 九 条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个 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 议的 ,应出示 本人身份 证或其 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 明、股 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他 人出席会 议的 ,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 授权的人 的代理 人出席 会议。法 定代表 人出席 会议的 ,应出示 本人身 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 法定代 表人资 格的有效 证明; 委托代 理人出席 会议的 ,代理 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六 十 一 条容: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