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 页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2 页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HS/GZ-ZH-RL-03-20111总则为了维护职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2.1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在册的正式职工(含聘用制职工) 。2.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 规定要求3.1 年休假时间不得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同时使用。3.2 为保障供水,生产单位的职工在高峰供水期间(每年的 7月份9 月份)以及特殊情况不得申请休年休假。3.3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不得集中安排多人休假。3.4 年休假在 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每段不得少于 5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个人原因当年没有休公休假的视作自动放弃,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5 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每年原则上必须休年休假,各单位(部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及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为休的年休假,可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或按照员工积分奖励管理办法享受积分。4 年休假核定和审批4.1 请各单位(部门)每年年初将全年的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4.2 每年年初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将每个职工的休假天数核定下发,请各单位(部门)按核定的标准审批并报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3 页4.3 职工应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中层管理人员申请休假的,副职需报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需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4.4 分段请假的职工每次休假都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单位(部门)应根据职工每次的请假天数按月填报考勤表,并做好职工休假的统计工作。4.5 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假期的执行办法按原规定执行。4.6 集团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