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程序
并购程序收购一家公司的过程起始于寻找潜在的收购目标。当收购目标被确定后,就需要一个最初的估价,以便能够决定一个参考价格。在取得经营控制权的谈判中,收购企业将与目标企业进行讨论并做进一步调查以进行再评估;接着,与目标公司主要股东或管理层就价格和购买达成协议。如果需要,还必须报经主管部门,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确定并购目标公司作为一项大规模的战略性投资,企业并购对象即目标公司的选择是决定并购效应的重要因素。同时,目标公司的确定也是企业实施并购的第一步。一般来说,目标公司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发现目标公司、审查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估价三个环节才能完成。1.发现目标公司发现目标公司可以利用并购公司自身的力量或借助于并购公司外部的力量。利用并购公司自身的力量主要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通过私人接触或自身的管理经验发现目标公司。首先,公司高级职员熟知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企业的情况,并购同行业中的公司的想法常常来自这些人员,公司有必要提供专门的机会和渠道使这些想法得以产生、传播和讨论。其次,可在公司内部建立专职的并购部,其主要工作是收集和研究各种公开信息,发现适合本公司的目标公司。在大企业中,并购部可以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而在中小企业中,这部分工作往往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兼任。借助并购公司外部的力量则主要是指利用专业金融中介机构为目标公司的选择出谋划策。在并购领域的专业金融中介机构中,有一大批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并购专业人员,如精通某一行业的律师或会计师、安排并购双方谈判的经纪人等。专业金融中介机构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投资银行。一方面,投资银行具有专业客户关系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家与公司经常性地保持私人联系,由于熟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目标,他们就能为公司高层决策人员提供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并购建议和目标,在并购计划的实施中,投资银行常常为并购方公司提供一揽子收购计划,安排并购融资,代为发行证券等。2.审查目标公司对于初步选定的并购目标公司,还需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重点一般集中在以下方面(见表 8-11)。表 8-11审查目标公司审查目标公司的出售动机对于主动出售的目标公司,审查其出售动机将有助于目标公司价值的评估和确定正确的谈判策略。一般来讲,目标公司的出售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经营不善,股东欲出售股权。2)为实现新的投资机会,需要转换到新的行业;或者大股东急需资金,出售部分股权。3)股东不满意目标公司的管理,希望以并购的方式来撤换整个管理集团。4)公司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地位与前途的考虑,愿意被大企业并购,以便在该大企业中谋求一个高薪且稳定的职位。 5)目标公司调整多样化经营战略,常出售不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或获利不佳的子公司,同时并购一些获利较佳的企业等。审查目标公司的法律文件在审查目标公司的产业是否符合国家对这些产业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契约等法律性文件。1)审查目标公司章程、股票证明书等法律性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以便及时发现是否有对并购方面的限制。2)审查目标公司主要财产目录清单,了解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有关资产的租赁情况等。3)审查所有对外书面合同和目标公司所面临的主要法律事项,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查目标公司的业务内容业务上的审查主要是检查目标公司是否能与本企业的业务融合。在审查过程中,并购目的不同,审查的重点可能不同。例如,如果并购的目的是利用目标公司现有生产设备,则应注意目标公司的生产设备是否保养良好,是否实用,直接利用目标公司的生产设备与企业自行购买哪个更合算;如果并购的目的是通过目标公司的营销资源来扩大市场份额,则应对其客户特性、购买动机等需求情况有所了解;等等。审查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审查是并购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并购方应防止目标公司提供虚假或错误的财务报表,尽量使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在进行财务审查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审查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 2)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审查企业获利能力的高低。 3)分析企业的营运能力,审查企业资产周转状况。 审查并购风险对并购风险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审查市场风险目标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消息一旦外传,立即会引致目标公司股价飞涨,增加并购的难度;并购对象如果是非上市公司,消息一经传出,也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的兴趣,挑起竞标,使价格上抬。这种因股票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引起的价格变动的风险,即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很难预测,只能在实施中从社会心理、大众传播媒介等不同角度出发予以小心控制。2)审查投资风险并购作为一种直接的外延型投资方式,也同样是投入一笔资金,以期在未来得到若干收益。企业并购后取得收益的多少,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每种影响因素的变动都可能使投入资金遭受损失,从而使预期收入减少,这就是投资风险。 3)审查经营风险这主要是指并购完成后,由于并购方不熟悉目标公司的产业经营特点,不能组织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层去接管,从而导致经营失败的风险。所以,经营风险应该通过并购方的努力,减少到最低,甚至完全回避。3.对目标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选定目标公司以后,就需进一步对目标公司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并据此计算并购价格。对并购方来说,价值评估是最终确定目标公司,实施并购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决定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对被并购方来说,价值评估是决定其是否接受并购方案的重要条件。影响估价的客观因素很多,如并购双方在市场和并购中所处的地位、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未来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对目标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的估价模型与其他估价方法没有太大的区别,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折现现金流量法、可比估价法等。对目标公司进行估价时需要注意的是,并购估价的对象往往不是目标公司现在的价值,而是并购后目标企业能为并购公司带来的价值增值。所以,估价时要考虑目标公司的成长性和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二)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通过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四)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该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为了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六)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七)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