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试行)》
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试行)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1998 年 2 月 19 日发布 中评协1998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筹备组):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责任,保证资产评估服 务质量,现将 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试行)附件: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 (试行)第一条 为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执业规范。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师机构执业并独立行使签字权利。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评估师在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对于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可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字。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在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字,资产评估机构对此承担连带当选责任。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凡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建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证券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从 199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制度,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 199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