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中评协关于印发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7 年 7 月 13 日发布 中评协20071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使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健康发展,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树立资产评估机构以质 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理念,也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准确评价资产 评估机构,合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依据,通过构建一套以质量评价为主线的资产评估机 构综合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从而促进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健全诚信 体系,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为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制定了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采用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级和单项指标排名两种方法相互配合的信息披露方式。综合评级全面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以质量为主线的总体执业状况和执业能力。单项指标排名反映资产评估机构的某项指标的客观情况及在行业中的位置。 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馈。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分两个部分,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业务收入、评估师数量等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进行级别评价,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上述相关单项指标直接进行评分排名,并分别予以公布。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下简称 “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每年 6 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 1 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由各级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资产评估机构。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 (附表 1),采用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 参评评估机构中年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二)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最大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资深会员数量 3。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数 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 时间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最大值)。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 (附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 均学历结构得分 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最大值)。 (六)执业质量 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情况进行评价。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分为 100 分,当次评价年度受到各种处罚、惩戒作为减分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上述处理的,每 1 人次计减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 (见附表 3)规定分值的 50。执业质量得分 (100受处罚或惩戒的次数 相关分值)。 (七)行业贡献 将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发挥理事作用等作为贡献因素,具体包括参与资产评估理论政策研究、准则制定、行业检查与专业论证、考试培训、行业宣传、履行会员义务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测算。行业贡献具体计分标准授权中评协秘书处制定并公布。行业贡献得分 100(某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值 参评评估机构中行业贡献值最大值)。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指标权重范围见附表 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具体权重值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 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 2注册资产 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 3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 4注册资产 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 5行业贡献得分 6执业质量得分 7 (中: 1至 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值)。 第十条 中评协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机构分为 、 、五级,不符合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划入 级。 级:综合评价得分在 80 分 (含)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 级:综合评价得分在 50 分 (含)至 80 分 (不含)的资产评估机构。 级:综合评价得分在 40 分 (含)至 50 分 (不含)的资产评估机构。 级:综合评价得分在 30 分 (含)至 40 分 (不含)的资产评估机构。 级:综合评价得分在 30 分 (不含)以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不符合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中评协确定 级、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地方协会根据中评协统一规定的指标和权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标准确定本地区 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评级。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 3 月 1 日之前,按照中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报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出具证明的行业贡献,需提前取得证明,一并上报给所在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于每年 4 月 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执业质量、行业贡献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信息报中评协。 (三)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中评协公示拟评定为 级、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地方协会在中评协确定 级、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之后,公示拟评定为 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公示期为 10 日。在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应当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中评协公布 级、级和 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地方协会公布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同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代码以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同时公布各单项指标得分排名。(五)地方协会应当将正式评价结果及各单项指标得分排名抄报中评协。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评价信息填报失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年综合排名下调一级,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与所在地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 2 学历计分表 3 执业质量计分表 相关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