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2)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第 3 条 投资收益管理,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第 4 条 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 、 集团公司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第 5 条 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第 2 章 投资收益管理第 6 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总经理享有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2.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财务部予以配合。3.外派董事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意见在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 7 条 投资收益根据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股份持有比例进行计算。第 8 条 全资子公司。鉴于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份持有比例为 100%,全资子公司的利润须全额上交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团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第 9 条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过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 10 条 参股公司。1.参股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2.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预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会同财务部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3.外派董事应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意图,向集团公司总经理进行报告,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第 3 章 附则第 11 条 本制度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拟定、起草,解释权归投资管理部所有。第 12 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