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受控状态制度名称暂借款管理办法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管理范围。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主要包括差旅费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临时性借款。第 2 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第 3 条 因公出差借款。1.员工因公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部门负责人、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办理借款。5.员工出差回企业后,应持相关凭证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6.财务部结合借款单的内容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办理差旅费的报销,并登账。第 4 条 零星采购借款。1.由采购部做出书面采购计划,注明需预借的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办理借款支付。第 5 条 零星采购借款的限额标准。一般零星采购借款的限额为 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的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 6 条 个人临时性借款。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进行二次借款。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3.贷款单需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的依据。第 7 条 个人借款限额标准。个人借款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 2 个月的工资总额,超过时须有企业担保人。第 3 章 暂借款支付方式规定第 8 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等方式予以支付,视不同情况和企业财务规定而定。第 9 条 对经常性需要借款的人员,企业财务部可统一为其办理银行信用卡。第 4 章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规定第 10 条 对出差人员借款,在返回企业 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第 11 条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零星采购业务,应于使用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第 12 条 对领用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定期报销规定,即于每周二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第 13 条 对个人借款,还款期限不得超过 2 个月。第 14 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第 5 章 监督和处罚第 15 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第 16 条 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暂借款报销(还款)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第 6 章 附则第 17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发执行。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