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重组的财务管理
合并重组的财务管理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采取新设或者吸收方式进行合并重组。企业合并前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企业合并的资产税收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合并重组财务管理的规定。(一)企业合并的动因实施企业合并,所追求的目标是创造资本价值。就具体的企业合并行为来说,企业合并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战略机会合并者的动机之一是获得未来的发展机会。企业决定在某一特定行业扩大经营时,往往采取兼并那个行业中现有企业的战略,而不是依靠自身内部发展。因为兼并一个企业,可以直接获得研发力量,可以获得时间优势,可以减少一个竞争者并直接获得其在行业中的位置。因此,企业合并有利于实现多元化经营,并开展跨国经营。2.产生协同效应或合力企业合并重组的协同效应,表现在合并行为可产生 112 的效果,获得规模效益。3.提高管理效率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管理制度将被改进和完善,甚至将经营者替换,并使经营者的自身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更好地协调,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二)资产、债权与债务、经营业务的承继合并后的企业获得合并前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经营业务,承担全部债务与责任,同时应当明确合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以及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对于国有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建,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三)债务重组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实施合并方应当制订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其中的重要工作,就是实施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以及企业的负债通过债权债务责任转移等方式,合理确定企业负债规模及结构的重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合理调整企业的债务规模与结构,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效应,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持续经营和资本增值的目标。债务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律措施,包括债权转股权、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债权人控制;另一类是正式财务重整,即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其中,债权人控制,是指债权人认为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以通过更换管理人员来解决,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来接管企业,更换管理人员,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如果企业和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企业将可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第三方的合并方,以承担债务方式进行合并的,应当按照合并方案还本付息,并且通过注入资金、盘活资产、债务重组、调整业务、优化资源配置、改进经营管理等措施,使被合并的企业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企业实行债务重组,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按照有关协议和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得,应当作为重组收入处理。(四)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完成合并后,应当使企业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相符。如果企业合并后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超出部分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如果净资产少于注册资本,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企业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先行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五)企业合并中资产的税收处理企业合并过程中,各项资产评估形成的增减值不论如何处理,合并后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而应按合并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