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行业收入管理制度
制造行业收入管理制度下面是制造行业的收入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制造行业收入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工作,保障准确、及时地计量和记录收入,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公司收入内容。公司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2.其他业务收入,指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等实现的收入。3.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4.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包括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第 2 章 主营业务收入第 3 条 公司所有主营业务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第 4 条 主营业务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 5 条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1.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应按公司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3.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第 6 条 公司已经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第 3 章 其他业务收入第 7 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参考上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第 8 条 公司销售原材料,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市场部进行销售处理,按实际销售价款开具销售发票,并将销售所得确认为收入。第 9 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和无形资产的出租应由公司根据资产状况,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应收入由财务部直接确认。第 4 章 营业外收入第 10 条 对公司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由公司统一申请报批、处理,并由公司直接记录,由财务部在账务处理中予以反映。第 5 章 附则第 11 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行。第 12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第 13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