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避免内幕交易,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 公司法 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要求对方回函确认, 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六条 公 司 在 进 行 商 务 谈 判 、 银 行 贷 款 等 事 项 时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第七条 公 司 各 部 门 、 子 公 司 、 分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向 外 部 单 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1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运营部。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承诺函等材料, 由公司证券部统 一保管,保 管期限为 10 年。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 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 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知 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第十二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四月十二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