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处理规定
会计事务处理规定一、会计事务范围及执行第一条 本公司一般会计事务,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第二条 一般会计事项包括下列各项:(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账簿的登记、查对及清理。(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及解释。(5)各部盈亏的计算及内部的稽核。(6)总分公司往来的会计处理。(7)会计人员的交接。(8)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9)其他有关的会计事务。第三条 会计事务的处理程序,应依会计法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登录会计账簿,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并依法递送。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可以代替为记账凭证。第四条 有关特殊会计事项,依本规定处理有困难时,可以参酌现行法令及一般会计准则稍加变通。第五条 主办会计人员在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呈报有关主管,派员盘点。第六条 会计事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盖章。第七条 会计事务使用电脑处理者,有关各项规定可另行决定。二、会计账簿处理第八条 为节省人力、物力,同类性质的会计账簿以设置一套为原则。第九条 为适应业务的需要,各种会计账簿,其格式大小、内容繁简不作硬性规定,但须经会计部审核认定后使用。第十条 根据记账凭证记入会计账簿时,应先汇编总账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该表过入总分类账,其采用序时账簿者应先记入序时账簿,再据以过入总分类账,其设有明细分类账者,应同时根据记账凭证记入有关明细分类账,各项明细分类账可采用活页式,但序时账簿一律以订本式为准。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应在使用前应填写“启用表” 。第十二条 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账簿启用表”及“经管人员表” ,标明账簿名称、账簿号码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主办会计、记账人员签名盖章,经管人员的职称、姓名,以及接管、移交日期亦一一衔接列入“经管人员表” 。第十三条 各种账簿的账页,均应顺序编号,分类账应先按各科目的账页顺序编列分号,年终使用完毕装订前,再依科目编号顺序排列,逐页编列总号。第十四条 各种账簿的启用表次页,应列账簿目录,列明科目、名称及起讫页数。第十五条 账簿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更正:(1)总账科目汇兑表的编制或序时账簿的登记,与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内容不相符者。(2)明细分类账的登记与记账凭证的内容不相符者。第十六条 总分类账至迟应于设定月结算日同时结算,明细分类账除有关成本计算者必须随时结算外,至迟应于结算后 3 天内结算。总分类账及分类账遇事有随时查考的必要时,应按日结算借贷余额。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时。(2)提出增减资本变更申请时。(3)组织变更或解散时。第十八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款的整理记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账簿未登记的各事项的整理。(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等的整理记录。(3)材料商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账簿尚未登记各事项的整理记录。第十九条 对于所属单位报告的综合汇编,应为下列各款的整理与消除:(1)所属单位间相互往来账项的整理与消除。(2)所属单位间相互受益事项的整理与消除。(3)其他应行整理与消除事项。第二十条 账目整理后,其借方的余额,应依下列的规定综合处理:(1)收入、支出账目的余额,应转入“本期损益”科目作损益的计算。(2)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各科目的余额,应转入下期各科目的期初余额。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当时发现者,应由原登记员画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掉。前项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影响结数,或虽不影响结数但已据为明细账的记载者,应另制凭证更正。第二十二条 各种账簿在同一决算期内,除已用尽者外,应连续记载,不得更换新账簿。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明细分类账,具有继续性者,决算期后仍得酌情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每日应记的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记账。第二十四条 各账簿内记载的数字及文字,均须端正清晰,排列整齐,字体大小以占格内 2/3 为准,不得任意涂改,或用刀刮、橡皮擦及药水涂掉等方法消除或更正。第二十五条 账簿及重要的备查簿相连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画线注销,如存在误空行列者,应将误空的行列画线注销,均应由登记员盖章证明。第二十六条 各会计账簿的账页均应顺序编号,不得撕毁,总分类账应各在账页前加一目录。第二十七条 各项会计账簿除已用尽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可长期记载者在决算后若不用更换,须呈报主管机关继续使用。第二十八条 更换新账簿时,应于旧账簿空白页上逐页注明“空白作废”字样,或盖用“空白作废”戳记。第二十九 条账簿表册内,如有不应画线而误画者,应于线的两端用“”号注销,并应于“”的中心由经管人员盖章注明。第三十条 当一账页记满接续次一账页登记时,应于记满的页末行,将当月份发生借贷金额结总,并在摘要栏书明“转次页” ,并将该借贷总数转入次页的第一行,并于摘要栏书明“承前页”字样,每一账户金额结总时应在总数上画单红线,表示相加总数。第三十一条 备查簿或非正式会计簿记的处理,可以不按本节规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或结算报告应将属于该期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旬报、月报等,应就该期间末日办事完毕时已入账的会计事项编列。三、会计凭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并且可以据此编制凭证者,无论自外界取得或自制,均为原始凭证,其经法令规定应具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原始凭证依法令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缺一即不生效力:(1)依照法律习惯应有主要书据或形式(如发票印章、抬头等) ;(2)应具有经手人、验收入、经办会计人员及各主管签章; (3)单据的文字如有涂改痕迹,须经负责人员签章证明,若数字有涂改的,必须重新开具有关单证;(4)书据上表示金额数量的数字与文字必须相符; (5)支出性质或收支计算及条件应与规定相符合; (6)收支应与事实经过相符。第三十五条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记账凭证或记账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内表示的金额,是外币的应折合为人民币后记入记账凭证,分位以下小数四舍五入。第三十七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无原始凭证的,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填写“无单据证明” ,负责证明。第三十八条 记账凭证为证明处理会计事项的处理人员的责任,作为记账所根据的凭证。第三十九条 原始凭证根据资产、负债、收入或支出等事项的发生经过编制或取得。第四十条 非根据真实事项,不得编制任何记账凭证。第四十一条 凡会计事项内容变更,虽不影响原列账科目,仍应变更会计事项摘要,除事实上确无原始凭证外,悉应根据原始凭证办理。第四十二条 编制记账凭证过程中,发现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签章证明或重新编制记账凭证。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编制会计凭证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四十四条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但成本记录及材料商品收发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必须按期分类汇总记账。第四十五条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凭证,应予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格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依会计法的规定上,应记载的内容未予记载,或记载简略,不能表现会计事项的真实情况;(5)依会计法的规定上,应由经办人员签章而未签名盖章;(6)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令不合者。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复核,应注意下列各点:(1)记账凭证格式是否合乎规定,记载是否完满; (2)原始作证是否齐全;(3)所用会计科目是否适当,摘要是否符合; (4)金额是否与有关原始凭证相符;(5)凭证上总计金额是否相符;(6)如属支出凭证,其收款人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7)凭证上文字、数字如有更改,是否已由原编制人在更改处签章、复核及规定人员审核无误后于更改处盖章加以证明。第四十七条 会计部门收到出纳部门送达办理收付的传票,应按下列各点予以检查:(1)检查各收支凭证是否盖“出纳”章;(2)检查各类凭证应付的各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即应查明,由经办人补齐;(3)检查记账凭证,在付款时应检计收据,及应盖的受款人的图章有无漏盖情况;(4)检查各类原始凭证在出纳付款时,代扣、补贴印花、补正抬头、有关印章等项是否已由出纳扣足、补贴或补正,如有漏扣、漏贴或漏补正等情况,应即退还出纳部门查明追补。(5)凡凭证所应附的各项凭证,在出纳执行收付款项时始附入者,应检查各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有无漏贴印花; (6)凡各付款均以直接支付给受款人为原则,如受款因故不能亲自领取,而委托他人代领者,检查是否附受款人委托书。第四十八条 各项记账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 5 年。四、会计人员交接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经解除或变更业务者,应办理交接,但短期休假或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第五十条 主办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应由公司负责人或其代表监交,交接时应将图章、文件与其他公有物,及其经管的会计凭证目录、会计账簿目录、会计报告目录,连同经办未了事项,造具交接清册悉数点交给后任。第五十一条 交接人员应将经营账簿及重要备查簿,于启用表内详细填写交接年月日,并签章以证明责任的始终。第五十二条 主办会计人员应自后任接受之日起,10 天内亲自交接清楚,但前任因病卸职,或在任病故时,可由其最高级佐理人员代办交接,交接期内各项业务仍由前任负责。后任主办会计人员,于接受移交时,应会同监交人员于 5 天内依据交接清册及目录,逐项查点清楚,盖章接收,并将签章后交接清册一份送由前任收执。第五十三条 交接事项时,有发生争执事情者,由监交人员协调解决,监交人员不能解决时,应呈报上级核办。五、会计档案处理第五十四条 原始凭证应附于记账凭证的后面,依其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汇订成册,另加封面详写起讫年月日、记账凭证种类号数。第五十五条 下列各种原始凭证因其性质特殊,应不附于记账凭证的后面,唯应于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其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对的事实。(1)各种契约;(2)应另归档的文书及另行装册的报告书表;(3)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财物等凭证;(4)将来应转送其他企业的文件或应退还的单据; (5)其他事实上不能或不应粘贴订册者。第五十六条 使用完毕的账簿均应分年编号收藏。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届满,应报请上级同意后才能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备案。六、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计报告应依规定的时限分别编制报送。第五十九条 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合并报告,必要时并附送各所属单位个别的各项会计报告。第六十条 所属单位的会计报告中,相互往来科目的数额如发生差异时,应予查明调整,给予更正。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告或其他有关会计的资料,不得随意抄送任何机关或私人。第六十二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存留副本备查。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