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服务、管理好股票相关事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 章 股票印鉴管理第 2 条 设立股票印鉴。(1)股票印鉴是公司与股东间处理股票相关事务的凭证,由股东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填写股票印鉴卡 ,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查询。(2)自然 人 所 填 写 的 股 票 印 鉴 卡 应 填 写 股 东 的 真 实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 身 份 证 件 信 息 , 金 融机 构 开 立 的 户 头 账 号 及 开 立 日 期 , 要 加 盖 印 鉴 。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禁 治 的 股 东 , 应 加 盖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印 鉴。(3)法人所填写的股票印鉴卡应包括法人全称,法人设立的地址、时间,法人营业登记证号码,金融机构开立的户头账号及开立日期,并加盖印鉴。第 3 条 变更股票印鉴。(1)填写股票印鉴变更申请书 。(2)填写新的股票印鉴卡 。(3)出示股票正本及身份证明,将股票印鉴变更申请书同新的股票印鉴卡交由公司负责股票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 4 条 挂失股票印鉴。(1)印鉴持有人不慎遗失股票印鉴卡 ,应填写股票印鉴遗失变更申请书 。(2)填写新的股票印鉴卡 。(3)出示股票正本及身份证明,将股票印鉴遗失变更申请书同新的股票印鉴卡交由公司负责股票管理的部门办理遗失变更手续。第 5 条 以上变更手续处理完毕后,新的股票印鉴卡为处理相关股票事务的凭证。第 3 章 股票变更管理第 6 条 股票的过户管理。(1)转让过户的手续。1)双方签订股票转让过户申请书 。2)转让方在原存股票印鉴卡和股票背面加盖印章。3)检查、附带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如果是证券交易商转让股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签订股票转让过户申请书 ,证券交易商加盖交割印章。2)转让方在原存股票印鉴卡和股票背面加盖印。3)检查、附带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及股票买进报告书或者证券交易商的证明文件。(2)继承过户。1)继承人填写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 。2)继承人在股票背面加盖被继承人的印鉴。3)出 具 遗 产 税 证 明 书 及 继 承 人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 未 成 年 人 出 具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印 鉴 证 明 书 )。4)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可依法平均继承;未能平均继承的,由全部继承人填写股票继承分配协议书 ,如若有放弃继承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填写放弃股票继承同意书 。5)无本国国籍的外籍继承人,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身份的文件。(3)赠与过户。1)双方签订股票赠与过户申请书 。2)双方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3)依据税法规定检核颁发的赠与税证明书。(4)其他的过户行为。1)法院拍卖及强制执行的过户,应具备拍卖的股票、股票过户申请书、拍卖记录、权利转移证明、交易税证明,股票转让人不能加盖印鉴的,以法院的权利转移证明代替印鉴。2)未成年人或者受禁治的股东转让股票,除履行上述规定外,应在股票过户同意书上加盖其法定代理人的印鉴。第 7 条 股票更名管理。(1)填写股票变更名称申请书 。(2)出具新名字的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持股票及新的股票印鉴卡交由公司负责股票管理的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第 8 条 股票的换发及挂失管理。(1)股票的换发。当股票票面污损、更改股票面额及更改记名方式时,股票持有者可填写股票换发申请书 ,连同原有股票一起交由公司负责股票管理的部门办理股票换发手续。(2)股票的挂失手续。1)填写股票挂失申请书 ,提交公司股票管理部门查核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未过户的股票持有人或股东,应提交委托买进证券经纪商的股票买进报告书、股票号码证明单,并通知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经纪商。3)股票遗失申请人应在 5 日内向法院提请公示催告,将申请状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据的复印本送交公司,否则其挂失申请将被撤销。(3)股票的补发手续。1)公示催告经法院裁定后,申请人将登载公示催告裁定的新闻纸送交公司。2)公示催告期满后,持法院的除权判决书到公司的股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新股票。第 4 章 股利发放管理第 9 条 公司发放股利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股东发放的日期、地点及应领取股利的数额。第 10 条 领取记名式股票的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填写领取人的详细地址、身份证件信息,加盖原留存的股票印鉴,经公司查验无误后领取。第 11 条 领取无记名式股票的股利时,股票持有人携带其股票,到公司股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股利的登记,凭公司通知领取股利。第 12 条 公司书面通知发出地址源于股票印鉴卡上所记载的地址,如若发生住址变动,应及时提交住址变动申请书 。第 5 章 质权设定管理第 13 条 股票质权时,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填写股票质权设定通知书 ,并加盖印鉴,注明质权存续时间、股利及股息的领取人,将通知书附在股票背面,交给公司股票管理部门登记,经公司盖章证明后生效。第 14 条 消除股票质权设定时,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填写股票质权设定消除通知书 ,于股票一起送交公司股票管理部门办理质权消除登记。第 6 章 附则第 15 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票管理部门所有,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即日执行。公司股票管理部2008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