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3)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 3 条 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第 4 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 5 条 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 6 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第 7 条 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需如实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 8 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年五类。第 9 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 10 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1.由本企业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企业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由档案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企业总经理。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至档案部门长期保存。第 11 条 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 12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