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使用管理制度
支票使用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支票管理,明确支票在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各个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保证酒店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账支票的管理。第 3 条 名词解释。本制度所指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 2 章 现金支票管理第 4 条 现金支票一律由总出纳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第 5 条 使用现金支票时,需有“借款单” (如已有发票,则直接填写支出凭单) ,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 6 条 现金支票付款后凭发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 、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簿及登记簿上注销。第 7 条 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时,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现金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第 8 条 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的支票。第 9 条 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得用于转账使用。第 10 条 收到顾客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应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顾客姓名、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对预留密码的现金支票,应由顾客将密码填写清楚。第 11 条 对于顾客开好的现金支票,收票人要仔细审查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天(遇节假日顺延) ,支付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有残破,则不能收取。第 12 条 现金支票起点为一元,低于该结算起点的业务或交易可用现金进行结算。第 13 条 准确、无误地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第 14 条 收取的现金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则应根据规定及时将现金支票存入银行。第 3 章 转账支票管理第 15 条 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 16 条 凡签出的转账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时应填写密码。第 17 条 需要报账的转账支票,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报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已经结账的支票,应将支票根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制证、记账。支票签出后,支票使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票在 10 日内交回财务部。第 18 条 如果已签发支票有被误退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查。第 4 章 空白支票及银行印鉴管理第 19 条 空白支票与银行印鉴分别由专人保管,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第 20 条 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第 21 条 酒店与对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履行转款手续的同时,应附借款协议。第 22 条 酒店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印鉴的管理。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2.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 5 章 支票使用特殊情况处理第 23 条 因业务确有所需,不能确定实际金额的情况,允许在填写收款人及用途后,开出限额支票。按本项规定开出的支票,领出支票人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将使用情况报总出纳,办理财务手续。第 24 条 已经整本使用的支票本的存根必须按票号和日期封存保管备查,并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期限保存。第 25 条 酒店对支票的使用除必须符合本管理办制度的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开户银行对支票使用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守则。第 26 条 如当地政府有订立支票管理法则或规条的,应按有关法则和规条修订本管理制度,并于修订当月报管理酒店备查。第 6 章 附则第 27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 28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