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算化实施办法
1 / 3电算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行公司管理现代化、自动化,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第二条 为搞好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公司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会计电算化领导小组,负责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由总经理或财务副总经理亲自领导。第三条 公司成立会计电算化实施小组,具体负责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该小组主要由财务会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人由财务主管担任。在完成会计电算化任务后,小组撤销。当本公司缺乏计算机专业人员,或专业力量较弱时,可聘请外部专家、顾问参与咨询。第三章 规划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应按一般投资项目的工作规程,进行可行性分析。实施小组应提交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第五条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开发须遵照软件工程的生命周期法进行,开发方案须经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重点审查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开发的费用预算。费用主要包括电脑硬件及辅助设备的购买、升级或添置、软件开发或购买、人员培训、调研论证、 “甩手账”的转制费用。第六条 为加快公司会计电算化速度,公司可外购商品化会计软件,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通用软件。第四章 基础工作整理 第七条 做好手工会计业务数据规范化工作。 (一)重新核对各类凭证、账簿,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二)清理往来账户和银行账户。对串户、未达账项、呆账和坏账及时核销或冲销。第八条 做好各类账证表资料格式规范化工作。 (一)划分保留和修改的内容。 2 / 3(二)对部分会计资料格式重新设计或修改。 (三)记账凭证摘要栏进一步规范,简明扼要。 第九条 将会计核算程序化。(一)事先确定录入、审核、记账等数据传递次序。 (二)规定操作员执行数据传递次序的时间责任。 第十条 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的工作。(一)各种会计核算方法。 (二)成本核算方法。(三)折旧计提方法。(四)工资提取与发放办法。第五章 制度调整第十一条 在电算化后,会计核算制度应作调整。(一)会计科目保留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符合会计制度要求。(二)出纳员、程序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三)现金、银行日记账可用活页式账页,并按天打印。(四)一般账簿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月、季、年度打印,业务量较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五)在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已存于电脑条件下,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总分类账。(六)在记账后如发生凭证录入错误,应使用“红字冲账法”予以纠正,编制补充登记或负数冲销凭证。第六章 运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会计软件试运行。主要工作有:(一)初始化。各类会计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的输入。 (二)手工与计算机处理结果的双向对比与检验。(三)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第十三条 手工与计算机处理结果的双向对比与检验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核算方法正确性的检验,发生偏差及时调整。(二)科目体系正确性的检验,看其是否适应核算、报表、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三)操作熟悉程度的考查或操作失误的纠正。发生差错时,如属人为原因,确定责任人,及时纠正其习惯性操作错误和会计处理错误。 (四)会计软件程序错误或业务处理错误的纠正,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修改、完善。第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手工与计算机会计核算两套系统同时运行,本阶段前期以手工方式为主,后期以电算为主。此间合法的凭证仍为手账凭证。第十五条 试运行 3 个月以上的,如两套体系检验一致,则可提出验收申 3 / 3请。第十六条 按照会计电算化验收标准和程序,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组织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在验收合格后,公司会计系统正式甩掉手账,而用电脑软件运行。实施小组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善后事宜。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会同信息部执行,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