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操作管理办法
会计信息化操作管理办法第 1 条 为了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减少会计信息化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门所有人员。第 3 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代替人工进行财务信息处理,以及替代部分由人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第 4 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第 5 条 财务部的计算机只允许用作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禁止在计算机上聊天、打游戏等。第 6 条 财务部的计算机专人专用,禁止交叉使用。第 7 条 企业会计信息的录入由专人负责,被指派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账号与密码,严防泄露。第 8 条 会计搜集的原始凭证在录入计算机之前必须经由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做好审核记录。第 9 条 会计在计算机上编制好记账凭证时,由审核人员上机审核并做好审核记录。第 10 条 会计打印处的账表由财务部经理负责审核,定期报送财务总监审核。第 11 条 财务每次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使用不间断的电源,防止因断电导致核心数据丢失。第 12 条 财务人员在每次下班前需将系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第 13 条 财务人员经过授权后定期将系统中的会计信息备份,存储于其他介质中保存好。第 14 条 未经授权不得对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或更换硬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 15 条 负责保管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人员需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尘和防潮工作,防止存储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第 16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解释。第 17 条 本办法的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 18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