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制度(1)
第十八章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应收帐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债权。能否有效控制应收帐款,确保应收帐款资金的回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营运资金的周转速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和企业的生存发展。为了加强应收款项的财务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防止应收款项呆帐损失,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513 号文)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第二条, 按照客户设立应收款项明细台帐,详细反映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等情况。同时结合合同管理,反映应收款项发生、增减变动、余额等情况是否遵守合同约定。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所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帐龄,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及时清理应收款项,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资产损失。第四条, 加强对客户资信调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对经销商和大宗采购产品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调查,了解客户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财务情况,了解客户履约诚信等相关信息,以判断客户履约能力、偿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分级设立客户档案,实行ABC 三级动态管理,对不同等级客户实行不同授信限额。第五条, 加强对客户授信管理。授信是扩大销售的手段,增加产品销售的机会,同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如资金成本、收帐费用、或有坏帐损失。所以,授信只有对客户资信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付诸实施。第六条, 对客户授信程序。1. 授信政策的确定。不同时期的授信政策应由业务部门经过对市场分析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包括授信时间,授信金额等) ,报所部集体决策。2. 授信的审批程序。由业务部门管理人员通过对客户了解,提出授信初步方案。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报销售主管付所长审批;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报所长审批。第七条, 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销售业绩坚持产品销售与资金回笼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应收款项坚持“谁销售谁回笼”的精神,资金回收率作为销售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与工资、奖金挂钩。对合同到期的应收款项,应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应收款项,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甚至法律诉讼解决。对 10%质保金应收款项,销售人员应做好备忘录,在合同约定到期时,及时催收。第八条, 建立应收款项定期清查制度。财务部门应定期会同业务部门组织专人清查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等形式核对帐目,确保帐款相符。第九条, 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和坏帐损失处理程序。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申请报批作为坏帐损失,并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防止虚盈实亏,资产不实。坏帐损失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 责任部门经过取证(债务人破产、死亡、或诉讼、逾期应收款项) ,提出报告,阐明坏帐损失的原因和事实。2) 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经过复核、追查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 主管付所长或所部集体决策,提出审批意见。4)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决定,对坏帐损失进行帐务处理。其中,坏帐损失属于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应登记坏帐损失备查簿,做到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第十条, 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措施和责任。为了确保应收款项的安全与有效,从降低收帐成本,保证收帐效果的原则出发,对不同帐期,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收帐措施,保证债权证据的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连续性。业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安全、有效负有直接责任;财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回笼、安全和有效负有监督、审核和协助处理责任。在经营过程中,恶意经营导致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财产的,随意核销应收款项造成损失的,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责任人有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