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担保授权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责任,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应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第二章 担保申请审核第四条 公司指定担保业务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担保业务的组织和办理,具体人选由财务部提名,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第五条 担保申请审核程序如下:1.担保业务经办人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办理担保申请相关手续。2.担保业务负责人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担保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3.财务总监对担保业务进行复核,并出具是否受理意见。4.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担保业务负责人组织开展担保申请人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第三章 担保业务审批第六条 担保业务经过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后,评估结果表明符合公司可提供担保要求的,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后具体实施。第七条 担保业务审批权限见表 12-2:表 12-2 担保业务审批权限表审批人/机构 审批权限总经理 单笔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担保金额万元以下的担保董事会 担保金额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无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股东大会1.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2.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业务3.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提供的担保业务4.担保申请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业务5.连续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连续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7.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业务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十条 担保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应拒绝办理。第四章 担保合同审查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业务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签订担保合同。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或协议在批准签订前,应将担保合同初稿或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送公司法务部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第十三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笔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公司合同印章管理人员在审验相关决议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担保合同。第五章 担保履约审批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被担保人未能如期偿债的,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经办人员受理债权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负责人审核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有效性及相关证据文件,核对款项后报主管财务副总、总经理或具有审批权限人员审批。第十七条 主管财务副总、总经理或具有审批权限人员审批通过后,担保业务负责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并启动追偿程序。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