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授权审批制度
合同授权审批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明确企业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降低因合同的签订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规范企业合同的拟定、审批及签章工作,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 2 章 适用范围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第 4 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第 5 条 本制度中所称部门指代表企业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第 6 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第 3 章 授权审批职责第 7 条 合同分类。1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在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以下的合同。2重大合同:合同标的超出万元资金支出或万元资金收入的合同。第 8 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均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第 9 条 总经理职责。1审批企业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2负责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第 10 条 法务部经理审核企业格式合同和各部门合同文本。第 11 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2协助法律顾问拟定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第 12 条 法律顾问职责。1草拟企业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或企业重大、特殊合同。2监督、指导各部门起草及修订合同文本。第 4 章 授权审批流程第 13 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第 14 条 法律顾问草拟的格式合同应经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第 15 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然后形成正式书面,变更程序亦同。第 16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一般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后正式订立合同,变更程序亦同。第 17 条 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重大合同,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审查、法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程序亦同。第 5 章 附则第 18 条 本制度由企业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 19 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办公室审议批准后生效。第 20 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