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1 页销售收入管理办法HS/GZ-ZH-JC-08-20111 总则销售收入是指公司销售自来水或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自来水取得的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包括安装、水表修理、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外购商品销售以及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关于销售收入的管理工作。3 通过“售水软件”管理自来水销售收入3.1 通过“售水软件”管理的自来水销售收入是指计划财务部使用“售水软件”将抄表水量录入计算机中,按物价局规定设置价格,由计算机按所输入的水量和价格相乘,计算出销售收入的金额。月末,由营业中心打印出“应收水费汇总表” ,报送各相关部门,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3.2 水量录入的表卡数据一经输入后,如需修改只能在录入该水量数据的当天修改,逾期不得修改。如遇价格变动,必须有物价局新价格表,才可修改。3.3 对销售收入有影响的业务事项的规定。3.3.1混合用水中各种用水性质所占的比例由营业中心界定。3.3.2用水性质变更也应由营业中心书面通知修改。4 其他自来水销售收入4.1 其他自来水费销售收入,不通过“售水软件”管理由营业中心按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收取水费。4.2 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将所收到的金额按当期的工业用水中纯水费价格倒算出水量数字。并做出其他自来水销售的水量金额报表,传递到营业中心。4.3 营业中心对其他自来水销售的水量金额报表审核后签章认可,再将其报送各相关部门,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5 特殊营业收费5.1 特殊营业收费中有三类涉及调增销售收入(即:城市消防绿化用水、因少抄表而补收的水费、因低估用水性质而追加收取的水费) ;有两类涉及调减销售收入(即: 规章制度汇编上册 版次/ 状态: 2011/ A 第 2 页因高估用水性质或多抄水量而需退还用户的水费) 。5.2 特殊营业收费必须由相关业务部门开具“特殊营业收费通知单” ,并传递到计划财务部。5.3 计划财务部应依据“特殊营业收费通知单”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做出特殊营业收费的调整水量报表,将其传递到营业中心。5.4 营业中心对特殊营业收费的调整水量报表审核后签章认可,再将其报送各相关部门,作为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事项的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