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作业管理办法
出纳作业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规范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确保现金管理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本部及下属单位所有的出纳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其他部门对涉及的有关规定也应遵照执行。第 3 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出零用金的保管与支付,现金支付业务处理,现金、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现金盘点等作业。第 2 章 零用金的保管与支付第 4 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零用金额度由总经理核定,零用金由出纳员经管。第 5 条 零用金的支付。出纳员要负责凭支付证明单支付零用金,并负责审核此支付证明单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第 6 条 零用金的拨补应由出纳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存,另一份同所有支出凭证呈送会计部门请款。第 3 章 现金支付业务管理第 7 条 除零用金外,本企业一切现金支付,均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报部门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方可予以支付。第 8 条 本企业出纳员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或支票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第 9 条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任何疑问均应先查询后支付。第 10 条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 万元者,可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第 11 条 出纳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企业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由本企业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经理核准。第 12 条 本企业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以拒绝。第 13 条 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办人戳记。第 14 条 本企业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1.原始凭证的审核。(1)采购款、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2)预付款、暂付款: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3) -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2.会计凭证的核准。(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支付传票。(2)会计部门开具支付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企业规定的手续。(3)支付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员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第 15 条 有关外汇结汇款及各项费用的支出款,应填具请款单 ,附上进口许可证的复印本,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员办理支付工作。第 16 条 本企业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规定如下。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 25 日付款一次(遇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 5 日送达会计部门者为限。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3.工资的支付。(1)职员:每月 10 日统一发放。(2)工厂作业员:每月分 10 日、25 日两次发放。(3)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领取工资者,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转呈总经理批准后,会计部方可予以支付。第 17 条 若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存在代扣代缴的情况,应将代扣代缴款项于次月 10 日前填写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将复印本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提前申报,会计部门应于每年 1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第 18 条 工资的支付,应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作业员的考勤表编制当月的工资表,并于付款期限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第 19 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及依法应贴用的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况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员工保险的滞缴情形时,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第 4 章 现金、银行存款账务处理第 20 条 日记账的登记。每天下班前,出纳员都应及时登记当日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粘贴相应的凭证。第 21 条 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出纳员负责将当月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交总账会计进行核对。第 22 条 银行对账。每月月末,出纳员负责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呈交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第 5 章 现金盘点业务第 23 条 日盘。日盘由出纳员于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会计人员监盘。第 24 条 核对盘点结果。出纳员将盘点结果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记录于现金日报表相应的栏目。第 25 条 月抽盘。每月月末,总账会计负责监盘库存现金的月抽盘工作,出纳员将盘点结果记录于现金盘点表和现金月报表的相应栏目。第 26 条 盘点差异处理。1.若盘点结果出现重大的差异,由出纳员与会计人员共同查找原因,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2.财务部经理核对盘点差异的结果,确认原因,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指示。第 6 章 附则第 27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颁发执行,修订、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