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制定的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
1审计署制定的审计主要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一、主要审计文书种类(一)审计通知书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四)封存通知书适 用 于 封 存 被 审 计 单 位 有 关 资 料 和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的 资 产 。(五)审计报告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八)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九)审计移送处理书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2*(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 计 通 知 书*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 )对*( 项目名称 )进行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 厅、局、办 )决定派出审计组,自 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 调查 )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 主审 ) * * * 附件:*(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3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7.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 号(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 号(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 号 4 (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审*查20*号 签发人: :我署( 厅、局、办 )在对* ( 被审计对象 )进行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过程中,发现 * ( 单位 )在你*设有* 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 厅、局、办 )( 或者委托 *)对该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附:账户名称: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账号:查询内容:查询人:(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可不表述具体账号,但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 (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审*查20*号 签发人: :我署( 厅、局、办 )在对*( 被审计对象 )进行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发现*( 单位 )以个人名义在你*存储公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 厅、局、办 )( 或者委托*)对该存款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附:存款人姓名:开户金融机构名称:账号或者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查询内容:查询人:(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6*(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封 存 通 知 书*审*封20*号 签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署( 厅、局、办 )决定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详见封存清单)予以封存。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说 明 : 1.根 据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 封 存 期 限 一 般 在 7 日 之 内 ;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延 长 的 , 应 当 取 得 审 计 机 关 负 责 人 书 面 批 准 , 告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 但 延 长 的期 限 不 得 超 过 7 日 。2.指 定 被 审 计 单 位 负 责 保 管 的 , 还 应 在 第 一 段 写 明 : 存 放 封 存 资 料 、 资 产 的 设 备 ( 或者 设 施 ) 由 你 单 位 负 责 保 管 ( 或 者 看 管 ) , 未 经 我 署 ( 厅 、 局 、 办 ) 批 准 , 不 得 擅 自 启 封 。3.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 对 审 计 署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采 取 封 存 措 施 不 服 的 , 应 当 向 审 计署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采 取 封 存 措 施 不 服 的 ,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审计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4.对 审 计 署 采 取 封 存 措 施 不 服 的 ,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对 审 计 署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采 取 封 存 措 施 不 服 的 , 应 当 按 照 行 政诉 讼 法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要 求 , 结 合 各 省 的 具 体 规 定 , 向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所 在 地 基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审计机关全称)7审 计 报 告*审*报20*号被审计单位:*审 计 项 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 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写全称时还应注明 “以下简称 *”)*( 审计范围 )进行了审计,*( 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重点 ),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被审计单位简称 )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8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说明:1.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2.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3.采取跟踪审计等特殊审计方式的,应当写明。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1.本部分简要表述被审计单位、资金或者项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性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相关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相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2.本部分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项目审计目标密切相关。3.一 般 不 得 引 用 未 经 审 计 核 实 的 数 据 , 如 必 须 引 用 , 应 当 注 明 来 源 。二、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结果表明,*。说明:1.本 部 分 应 围 绕 项 目 审 计 目 标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及 其 他 标 准 , 对 被审 计 单 位 的 财 政 收 支 、 财 务 收 支 及 其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 合 法 、 效 益 情 况 进 行评 价 。2.本 部 分 既 包 括 正 面 评 价 , 也 包 括 对 审 计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的 简 要 概 括 。93.只 对 所 审 计 的 事 项 发 表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未 涉 及 、 审 计 证 据 不充 分 、 评 价 依 据 或 者 标 准 不 明 确 以 及 超 越 审 计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 不 发 表 审 计 评 价意 见 。4.审 计 评 价 意 见 不 能 与 审 计 发 现 的 问 题 相 矛 盾 。5.本 部 分 还 可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执 行 以 往 审 计 决 定 情 况 和 采 纳 审 计 建 议 情 况 作 出总 体 评 价 。6.审 计 评 价 用 语 要 准 确 、 适 当 , 以 写 实 为 主 。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 处罚 )意见*。说明:1.此部分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等。2.反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的,一般应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或处罚意见及依据;反映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事实、标准、原因、后果,以及改进意见;反映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的,一般应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后果及改进意见。3.依法需要移送的问题也应在本部分反映,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对移送处理的问题,一般应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4.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发现以前年度审计决定未执行的问题,一般列在当年查出的问题之后。5.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小标题应当准确、适当。106.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7.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对相关问题的移送处理意见一般表述为“此问题*已(将)移送*处理”。8.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9.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根据情况可以在本部分表述,或者另列一类“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予以反映。四、审计建议*。说明:1.应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2.审计建议的顺序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3.审 计 建 议 应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便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采 纳 。4.审 计 建 议 的 对 象 一 般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 如 果 需 要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共 同整 改 的 , 应 建 议 被 审 计 单 位 商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 被审计单位 )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 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涉密的,应在相关段落后用括号标注密级,并在审计报告结尾注明 “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 )说明: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等对审计报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审计机关印章)11*年*月*日*(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报 告*审*调报20*号被调查单位:*审计调查项目:*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 被调查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写全称时还应注明 “以下简称 *”)*( 审计通知书列明的审计调查范围 )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调查重点 ),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被调查单位简称 )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说明:1.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2.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说明:1.本部分简要表述被调查事项的背景信息,如被调查事项的管理体制、相关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2.本部分反映的内容应当与专项审计调查目标密切相关。3.如果引用的数据未经审计调查核实,应当注明来源。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说明:131.本部分应围绕审计调查目标对被调查事项作出评价,主要评价与被调查事项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执行效果,也可评价相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3.只对审计调查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调查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4.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相矛盾。5.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1.本部分重点反映审计调查发现的政策、体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表述问题事实、标准、原因及其影响,一般情况下,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应当引用具体的定性法规内容。其中,对于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表述处理处罚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依据。2.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分析原因。原因分析可结合问题一并简要表述,也可在全部问题列完后综合分析。如果分析原因的篇幅较长,可以单列“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放在“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之后予以反映。3.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4.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小标题应当准确、适当。145.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6.审计期间被调查单位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7.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 本 部 分 表 述 ,或 者 另 列 一 类 “其 他 需 要 研 究 关 注 的 问 题 ”予 以 反 映 。8.对需移送处理的问题,应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调查单位知悉的事项不在此部分反映。四、审计调查建议*。说明:1.围绕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2.只针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审计调查建议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3.审计调查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采纳。4.审计调查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调查单位。如果需要被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整改的,应建议被调查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对本次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请*( 被调查单位 )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 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报告中相关内容涉密的,应在相关段落后用括号标注密级,并在报告结尾注明 “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 )(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15*(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 * *征 20* *号*(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 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现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自接到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附件: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1.根据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也可表述为:现将专项审计调查中涉及你单位的有关事项送你单位征求意见。2.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16*(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 计 决 定 书*审 *决 20* *号*( 审计机关名称 )关于*的审计决定*(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署( 厅、局、办 )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同时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一、关于*问题的处理( 处罚 ) *。二、关于*问题的处理( 处罚 ) *。说 明 : 1.审 计 决 定 所 列 问 题 应 与 审 计 报 告 或 者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反 映 相 关 问 题 的 标题 及 排 列 顺 序 基 本 一 致 。2.每 项 决 定 都 必 须 有 事 实 、 定 性 、 处 理 或 处 罚 决 定 以 及 相 应 法 规 依 据 , 且 表述 应 当 与 审 计 报 告 或 者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报 告 的 相 关 表 述 一 致 。 17本 决 定 自 送 达 之 日 起 生 效 。 你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日 ( 审 计 机关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 内 将 本 决 定 执 行 完 毕 , 并 将 执 行 结 果 书 面 报 告 我 署 ( 厅 、局 、 办 ) 。( 救 济 途 径 选 项 一 : 提 请 裁 决 ) 如 果 对 本 决 定 不 服 , 可 以 在 本 决 定 送 达 之 日起 60 日 内 , 提 请 *( 审 计 机 关 的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 其 中 审 计 署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本级 人 民 政 府 都 是 国 务 院 ) 裁 决 。 裁 决 期 间 本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 救 济 途 径 选 项 二 :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 如 果 对 本 决 定 不 服 , 可 以 在本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向 *(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 对 审 计 署 及 其 派出 机 构 作 出 的 审 计 决 定 不 服 的 , 应 当 向 审 计 署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作出 的 审 计 决 定 不 服 的 ,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或 者 在 本 决 定 送 达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向 *( 对 审 计 署 作 出 的审 计 决 定 不 服 的 ,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应 当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政 诉 讼 ; 对 审 计 署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作 出 的 审 计 决 定 不 服 的 , 应 当 按 照 行政 诉 讼 法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要 求 , 结 合 各 省 的 具 体 规 定 , 向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机 关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复 议或 者 诉 讼 期 间 本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 (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18*(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 计 移 送 处 理 书*审 *移 20* *号*( 审计机关名称 )关于*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主 送 单 位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简 称 ) :我 署 ( 厅 、 局 、 办 ) 在 *审 计 (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 中 发 现 , *( 单 位 名 称或 者 人 员 姓 名 ) *( 涉 嫌 犯 罪 、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 。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移 送 方 式 选 项 一 :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的 ) *( 列 明 涉 嫌犯 罪 的 单 位 名 称 、 性 质 或 者 人 员 姓 名 、 身 份 ; 涉 嫌 犯 罪 行 为 的 事 实 、 情 节 、 涉 案金 额 ; 涉 嫌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等 。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或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等 刑 事 法 律 )第 *条 的 规 定 , 上 述 行 为 涉 嫌 构 成 *罪 ,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移 送 方 式 选 项 二 : 移 送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的 ) *( 列 明 违 规 违 纪的 单 位 名 称 、 性 质 或 者 人 员 姓 名 、 身 份 ;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事 实 、 情 节 、 涉 案 金 额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等 。 )依 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 第 *条 *的 规 定 , 应 当 追 究 *的 责 任 。 ( 凡 是 需 要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 依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规 定 ; 需 要 追 究 政 纪 责 任 的 , 依 据 财 政 违 法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规 定 。 )19( 移 送 方 式 选 项 三 : 移 送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政 府 处 理 的 ) *( 列 明 违 法违 规 的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人 员 姓 名 ;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事 实 、 情 节 、 违 规 金 额 ; 违 法 违规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 定 性 、 处 理 依 据 的 名 称 、 条 文 序 号 及 其 具 体 内 容 。 )*( 因 审 计 手 段 有 限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进 一 步 查 明 的 , 注 明 “因 审计 手 段 有 限 难 以 查 清 ”等 字 样 , 并 说 明 存 在 的 重 大 疑 点 等 情 况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涉 嫌 犯 罪 的 可 同 时 引 用 行 政 执 法 机 关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的 规 定 , 现 移 送 你 单 位 依 法 处 理 。 请 将 立 案 情 况 及查 处 结 果 ( 移 送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政 府 处 理 的 , 只 表 述 查 处 结 果 )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我 署( 厅 、 局 、 办 ) 。附件:审计证据(共*页,只送主送机关)(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联系人:*( 主办人 ) 联系电话:*说 明 :1.审 计 机 关 原 则 上 应 向 对 应 级 别 的 检 察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主管 部 门 或 者 政 府 办 理 移 送 事 项 。 必 要 时 , 可 以 审 计 机 关 办 公 厅 ( 室 ) 名 义 办 理 。2.审 计 机 关 向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移 送 事 项 时 , 应 当 移 交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全 部 证 据 ,同 时 将 审 计 移 送 处 理 书 及 有 关 证 据 目 录 抄 送 同 级 检 察 机 关 。3.审 计 机 关 在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时 , 已 经 对 移 送 事 项 中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政收 支 、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在 审 计 职 权 范 围 内 作 出 审 计 决 定 的 , 应 当 将 审 计 决 定 书 一 并抄 送 检 察 机 关 、 公 安 机 关 。 20*(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书*审*罚决20*号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单位地址:被处罚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 )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 )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 )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指定银行网点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印章)*年*月*日说 明 :1.本 处 罚 决 定 适 用 于 违 法 事 实 发 生 后 , 审 计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但 被 审 计 单 位 或者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拒 不 改 正 的 情 形 。 2.本 处 罚 决 定 第 一 部 分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列 明 被 处 罚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 可 以 选择 只 处 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也 可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一 并 处 罚 ; 如 只 处 罚 个 人 , 应 当 列 明所 在 单 位 名 称 ; 如 被 处 罚 个 人 为 多 人 时 , 应 列 明 全 部 被 处 罚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213.本 处 罚 决 定 的 作 出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相 关 程 序 。4.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 对 审 计 署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作 出 的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不 服的 , 应 当 向 审 计 署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对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作 出 的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5.对 审 计 署 作 出 的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应 当 向 北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对 审 计 署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作 出 的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 应 当 按 照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要 求 , 结 合 各 省 的具 体 规 定 , 向 特 派 办 或 者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所 在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22三、3 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1.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2.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3.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审 计 取 证 单第 页(共 页)项目名称 被审计( 调查 )单位或个人 审计( 调查 )事项 审计( 调查 )事项摘要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盖章)证据提供单位意见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 签名 ) 日期 附件: 页 说明:1.审计取证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主要适用于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的汇总分析。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23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 第 页(共 页)项目名称 审计( 调查 )事项 (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 “其中, *审计证据附在 *号底稿后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 1.予以认可; 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附件: 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 2.3 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24* * * * ( 审 计 机 关 全 称 )审 计 文 书 送 达 回 证送达文书名称和文号:送达机关: (盖章)送件人及送件时间: (签名) * * * * 年 * * 月 * * 日送达方式: 受送达机关或者个人: (签章) * * * * 年 * * 月 * * 日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签名) * * * * 年 * * 月 * * 日备注: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交还送件人;邮寄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寄交* * *( 写明送达机关名称 ),地址:* * *,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