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按照公司法第 l65 条的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此, 规则规定,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而言,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要求进行独立审计。(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范围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境内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应当接受年度审计。外商投资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二)金融企业年报审计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总裁、行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审计。金融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审计可以由总公司(总行)统一委派。尚未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由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报的金融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金融企业年报进行审计。2.金融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3.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金融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金融企业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4.接受金融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5.金融企业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金融企业配合实施。6.金融企业年报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7.金融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8.金融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金融企业重组,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9.金融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业务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金融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选择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属于金融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但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关决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作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干预,即使是作为金融企业投资者的政府及其部门也一样。例如,通过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主体是金融企业或者金融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政府部门不能通过统一组织招标等形式,变相为金融企业指定事务所。又如,为了防止金融企业通过更换事务所逃避对其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金融企业更换事务所必须有正当理由,履行一定程序,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硬性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定期更换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