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培训资料正文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07 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企业改善财务绩效,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5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07 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明确工作责任。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综合财务绩效等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公司加强各级子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工作质量。二、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夯实财务决算编制基础。一是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工作,特别是对于存货、应收应付款项要切实做好盘点、函证、核对等工作,确保账实、账证相符。二是认真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合理确认减值损失金额。三是组织做好户数清查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开展认真清理,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规范界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和级次,并及时向国资委备案。四是加强内部交易以及关联交易的清理,为内部交易与往来的充分抵消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奠定基础。五是认真梳理年度间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口径变更以及会计核算差错情况,合理确定期初数调整事项。三、严格财务决算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一是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帐,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二是要规范制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准确界定合并范围,未经备案不得随意调整。三是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得随意在期初数中补提以前年度减值准备或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四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五是针对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批复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对于未整改的问题应说明原因,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四、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努力实现降本增效。一是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费用控制工作,建立和落实目标成本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员、全过程、全要素的成本费用控制工程,加大成本费用的预 2 算控制与考核激励力度。二是加强购销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清理和规范关联方交易,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和运营成本。三是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继续做好职工工资总额控制管理,规范各项福利、补贴的计提与发放,经济效益下降、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新增效益工资,并应适当压缩人工成本支出规模。五、高度重视企业现金流量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充分发挥集团资源配置优势,加大总部资金筹集和调配力度,并结合集团业务特点和组织结构,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原则、高效安全的资金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努力提高资金集约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大银行账户的清理和管理力度,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沉淀、管理混乱等问题。三是积极创新集团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防止过度负债经营引发的财务危机。四是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落实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和周转效率,提高盈余现金保障水平。五是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六、积极创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增强集团公司控制力。一是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财务战略,合理编制和有效执行财务预算,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配置集团财务资源。二是加大财务信息化建设力度,统一各项标准数据编码,促进集团各子系统信息的交换、集成与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推动财务业务一体化,实现适时监测、分析与调控。三是加强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严格规定投融资、担保、抵押、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缩短管理链条,提升重要子企业的管理级次。四是集团总部要组织做好集团公司及各业务板块财务绩效的定期监测、评价分析工作,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增长能力等财务绩效水平,以及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五是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切实落实总会计师工作权限和责任,探索建立总会计师委派、轮换、履职评估等制度。六是切实加强利润分配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照“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分配利润,切实维护股东权益;集团及所属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应于财务决算上报前报国资委备案。七、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一是加大对亏损子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非持续经营企业的清理力度,整合有效资产,积极清理处置长期闲置和无效资产。二是要结合财务决算工作对资产质量进行全面核实,对于发生减值或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夯实资产质量。三是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账销案存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资产损失集中处理方式,进一步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账销案存资产和资产减值准备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并及时备案。四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认真分析资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八、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一是要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正确评估偿债能力,合理确定承债规模,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二是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 3 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超过净资产 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三是加强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全面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九、加强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明确境外子企业财务管理关系,落实管理权限,建立联签责任,加强业务合同、资金收付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境外企业及机构的清理,对于长期经营不善或无明确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撤并。三是加强境外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和薪酬管理,对于外派人员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列支。四是境外企业及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或单位应根据当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完整的会计账薄,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定期实施检查或审计,并按照投资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规范编制境内外合并会计报表。十、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有效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一是高度重视对所属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做到“离任必审”,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新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逐步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由查错纠弊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转变。三是切实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要资产损失、严重财务危机的子企业,通过专项审计工作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完善管理措施。四是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实施财务决算审计,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处理。十一、认真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中央企业要在 2008 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率先在 2007 年执行。各企业应当抓紧做好财会人员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评估新准则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研究制定集团执行新准则的工作方案,修订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提前做好价值估算,确保新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执行。十二、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切实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集团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财务决算质量。二是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决算资料。三是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对财务决算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国资委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将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资委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各企业应在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07 年度财务监管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积极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2005 年 10 月 7 日 国资厅发评价200543 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 5 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17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三、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必须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要求。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低不得少于 40 名,其中:企业资产总额在 50-500 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 60 名;企业资产总额在 500-1,000 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 80 名;企业资产总额在 1,000 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 名。(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信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是近 3 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 5 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二是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三是近 3 年内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警示两次(含)以上;四是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不适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三)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要求。为保证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信息沟通障碍,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100 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只能由 1 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100 亿元以上、子企业户数在 50 户以上且地域分布较广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最多可由不超过 5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 50%,且企业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要求。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国资发评价2004173 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 2 年,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 5 年。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起始年限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已超过 5 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进行更换。(五)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要求。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原则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由企业总部按照国资委有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凡上年度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国资委报告变更原因,经国资委核准同意后,按规定采用招标等方式选聘。四、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各中央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决算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一是在财务决算审计备案中应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原因、涉及的户数及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全部子企业名单进行说明;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六、逐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各中央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 6 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销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七、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二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资委;三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四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八、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各中央企业应当提高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二是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审计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各中央企业应认真对照,积极整改。九、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备案工作各中央企业应提早安排 200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并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的统一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各中央企业应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报送中央企业 200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并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本年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备案报告中说明原因。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国资委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统一要求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纠正并重新选聘;企业未按要求重新选聘的,国资委将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后另行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在审计调查结束之前暂不确认企业年度业绩考核有关指标。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2006 年 10 月 9 日 评价函2006 141 号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173 号)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543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2006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循财务决算审计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 2006 年度本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选聘与审计工作组织,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一)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数量,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100 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只能由 1 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100 亿元以上、子企业户数在 50 户以上且地域分布较广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最多可由不超过 5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 50,且企业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 2 年,但不得超过5 年,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已超过 5 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 ,除特殊规定外必须进行更换。(三)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 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 15 位的(见附件 1) ,如果至承担 200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为止,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 5 年,但未达到 10 年的,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延缓 3 年变更,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缓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四)企业所属处于上市辅导期但已经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子企业,如果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超过 5 年,2 年内可以暂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待企业上市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但企业须提供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证明资料。(五)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二、各中央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备案报告。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安排情况。主要包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审计计划、财务决算组织机构。其中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应详细说明内部审计 8 机构审计的子企业户数及原因等情况。(二)企业 2006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总户数、所属企业树形结构、与上年度相比企业总户数、企业级次变化情况及原因;纳入 2006 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总户数、与上年度合并范围相比企业总户数变化情况及原因、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总户数及原因等。(三)企业 2006 年度重大财务事项。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重大资产收益或损失(包括较大资产损失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重大涉诉事项、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大额采购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购并、上市等。(四)其他。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国资委上报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并按规定附报相关备案表及证明材料。(一)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备案表包括;1.所属全部子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 21) ;2.所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 22) ;3.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备案表(附件 23) ;(二)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当年增加、减少企业的证明材料;2.按规定未纳入本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子企业的证明材料;3.重大财务事项的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4.其他。(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 年度公布的百强事务所的,可以不再上报)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证明及注册会计师名单;3.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执业情况;4.其他。四、纳入国资委 2006 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中央企业,需报送 2006 年度重大财务事项及相关材料。五、经批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于 2007 年 1 月 31 日之前另行上报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具体会计制度、政策规定,依据制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期初数,以及预计对集团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期初数的影响等内容。六、拟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同时上报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专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执行新准则的时间、范围与原因,新准则的培训、会计核算制度的修改、会计科目的调整等各项准备情况,并说明执行新准则对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七、 各中央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及相关资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同时将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备案文件电子文档报送相关业务处。 9 企业一处邮箱地址:QYYCsasac.gov.cn企业二处邮箱地址:TJPJQYECsasac.gov.cn评价处邮箱地址:pingjia-TPsasac.gov.cn清产核资处邮箱地址:qingchan-tpsasac.gov.cn附件:1.200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百强前 15 位事务所名单2.中央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表3.中央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表填报说明 10 附件 1:200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百强前 15 位事务所名单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3.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5.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6.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7.中审会计师事务所8.岳华会计师事务所9.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10.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11.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12.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1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整体并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14.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15.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1 12 13 14 附件 3:中央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表填报说明一、所属全部子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 2-1)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名称、级次、所在地、资产规模、企业性质、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及审计方式等情况。企业应对所属各级子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相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确定纳入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企业。企业应根据所属企业树形结构,按照附件 2-1 的内容和格式上报全部子企业的相关信息。1.所在省市:按照企业注册地填写,如“北京市海淀区” 。2.资产总额:按照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快报填写;财务快报没有相关数据的,按照 2005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填写;拟新成立企业按照预计情况填写。3.集团合并控股比例:指集团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和交叉持股按合并口径计算出的持股比例。4.企业性质:包括(1)境内上市公司;(2)纯境外企业;(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4)金融企业;(5)事业单位;(6)基建单位(财务) ;(7)外商投资境内企业;(8)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企业所属子企业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填列(9)其他。5.未纳入合并范围原因:包括(1)关停并转;(2)清理整顿;(3)已进入破产程序;(4)拟近期出售;(5)资不抵债且非持续经营;(6)按重要性原则未合并;企业所属子企业未纳入合并范围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填列(7)其他,并应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6.审计方式及原因:包括(1)中介机构审计;(2)内审机构审计-涉及国家安全;(3)内审机构审计-其他;(4)不审计。企业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拟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或不进行审计的,应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7.财务决算内部审计范围:内部审计范围由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机构共同商定,报企业主管领导或办公会批准后,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一起报国资委备案。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或单位,须经企业保密部门确认后报国资委备案。二、所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 2-2)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及相关审计信息等。企业应按照附件 2-2 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认真填报所属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1.股票代码:企业填列股票代码时应表明股票类别,如“A000001” 、 “B900001”、“H0001”等,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证券市场上市,股票代码应分别填列,中间以“/”分隔,如“A000001/H0001” 。2.上市地:指企业股票实际上市交易的地点,如“上海” 、 “香港” 、 “纽约”等,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证券市场上市,上市地应分别填列,中间以“/”分隔,如“香港/伦敦” 。3.已连续审计年限:指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开始承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15 开始计算,至 2005 年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为止的审计年限,计算时不包括 2006 年财务决算审计。三、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备案表(附件 2-3)本表主要反映企业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结果认真填报相关信息。1.审计业务量比例:指审计范围企业汇总资产总额占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2.本年审计收费:指约定的审计业务收费,不包括差旅费。3.已连续审计年限:指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开始承担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开始计算,至 2005 年财务决算审计为止的审计年限,计算时不包括 2006 年财务决算审计。 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6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2006 年 月 日 国资发评价2006 号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我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5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6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还应填报2006 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其中:会计主附表是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细化与说明;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依据国资委专项监管工作要求,对财务决算报表相关内容的专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年度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分析和总结。三、本套报表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与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企业应按规定报送集团合并报表及分户报表数据。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企业所属上市子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管理级次较多、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以下以及股权结构复杂或组织结构特殊的企业,应当按照我委有关要求报送分户报表。四、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全面做好财产与账务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内部往来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正确结转损益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口径、方法和要求,认真编制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五、企业应当认真落实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加强分工协作,在编制财务决算报表过程中,保证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对于涉及人员、工资、主辅分离、投资、主业、科技投入、资产重组等业务的管理指标,财务部门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沟通、协调一致,避免因管理口径差异对监管工作形成不利影响。 17 六、华润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4 家驻港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 2006 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七、企业所属非企业管理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以及尚未并账的基建项目,应当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并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八、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调整编报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纳入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以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一)企业应当将集团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充分抵销,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二)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编制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分别纳入各方合并报表。 (三) 企业应当按规定确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可以不纳入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企业或单位以及重要资产,应当认真填报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所需的专项信息进行真实、充分地披露和分析说明。(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应当详实、准确,对重大的会计事项期初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合并范围调整以及对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认真做好报表附注的审核工作,确保附注指标与决算报表相关指标数据衔接一致。(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照国资委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各项说明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其中: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情况应按国资委专项工作有关规定收集报送所需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据,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三)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按照真实、准确、客观、简炼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作重点说明,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8 十一、为了保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相关材料。(一)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二)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三)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有关审计工作内容。(四)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任务的社会中计机构或内审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十二、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在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填报真实完整、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