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集团:公司章程
美 好 置业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司章 程(2014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目录总 则 .2经营宗 旨和范 围 .3股 份 .4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股份发 行 .4股份增 减和回 购 .4股份转 让 .5第四章 股东和 股东大 会 .6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第六节股 东 .6股东大 会的一 般 规定 .8股 东大会 的召集 .10股东大 会的提 案 与通知 .12股东大 会的召 开 .13股东大 会的表 决 和决议 .16第五章 董事会 .19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第四节董 事 .19董 事会 .21独立董 事 .25董事会 秘书 .29第六章第七章总裁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32监事会 .33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监 事 .33监事会 .34监事会 决议 .35第八章 财务会 计制度 、 利润分配 和审计 .36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财务会 计制度 .36内 部审计 .38会计师 事务所 的 聘任 .38第九章 通知和 公告 .39第一节 通知 .39第二节 公告 .40第十章 合并、 分立、 增 资、减资 、解散 和清算 .40第一节第二节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 分立、 增 资、减资 .40解散和 清算 .41修改 章程 .43附 则 .431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已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于 1989 年 2 月 26 日经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云体改 (1989)6 号文 批准, 由昆明五华工贸总公司和楚雄州华侨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 在云南 省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1989 年 3 月 11日,公司设立时名称为昆明五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批准, 公司股票于 1996 年 12 月 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昆明五华” 。 1998 年10 月 5 日经公司 199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名称变更为 “云南华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票简称自 1998年 10 月 13 日起变更为 “华一投资” 。 2003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更名为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公司股票简称自 2003 年 8 月 5 日起变更为 “名流置业” 。 2006 年 1 月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股票简称自 2006 年 2 月 20 日起变 更为“ G 名流”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做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的要求, 公司股票简称自 2006年 10 月 8 日起变更为 “名流置业” 。2014 年 2 月 10 日经 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 通过 ,公司 更名为 “美 好置 业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股票 简称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起变更为“美好集团” 。公 司 现 持 有 云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执照号码:530000000006503。第三条 经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云体改(1989)49 号文批准,公司 于 1989 年 12 月 至 1990 年 3 月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 1,070 万股股票 ,发行价每股 1 元。经云体改(19 90)45 号文批准,公 司于 1990 年 12 月将历 年未发的职工承包应付工资 522 万元转为职工股 522 万股, 同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将其2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所属的昆明五华商业大厦折为国家股 1,757 万股投入公司。 经云体改 (1992) 65号文批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于 1992 年 9 月将其所属的昆明圆通商业大厦 折为国家股 2,506 万股投入公司; 同年, 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按 10: 4 比例向全体 股东送股。 1992 年底,公司股本总额为 8,751 万股,其中国家股 6,480 万股,社会公众股 2,271 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 1996) 358 号 关于 昆明五华实业 (集团) 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上 市 的 批 复 核 准 , 并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证 发 ( 1996) 第 453 号上市通知书 ,发行人的 2,271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票于 1996 年 12 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Myhom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Group CO.,LTD . 公司住所:昆明市国防路 129 号恒安写字楼 5 楼 邮政编码:650031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0 号水果湖广场 5 楼 邮政编码:43007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59,592,332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 股东、 股东与 股东 之间 权利义 务关系 的具 有法 律约束 力的文 件, 对公 司、股 东、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具 有法律 约束 力。 依据本 章程 , 股东 可以 起诉股 东 , 股东可 以起诉 公司 董事 、监事 、 总裁 和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股东 可以 起诉公 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公司 的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书 、 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章 经 营 宗 旨 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建立权力、 决策、 执行、 监督相分离的现代企3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业制度, 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 股权、 产权的投资转让 , 投 资 策 划 咨 询 服 务、 实 业 投 资 ; 房 地 产 业、 科 研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业及 市 场 建 设 的开发投资和经营管理, 房地产开发、 经营、 房 屋租赁 (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第 三章 股 份第 一节 股 份 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 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 396 万元, 其中, 昆明五华工贸总公司以净资产 366 万元折为国家股 366 万股,楚雄州华侨友谊股份有限公司以实有资本30 万元折为社会公众股 30 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现时股份总数为 2,559,592,33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 条 公司或 公司 的子公 司( 包括公 司的 附属企 业) 不以赠 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节 股 份 增 减 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4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 二条 公 司可 以 减少注 册资 本。公 司减 少注册 资本 ,应按 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 三条 公 司在 下 列情况 下, 可以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部 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 五条 公司 因本 章程 第 二十 三条第 (一 )项至 第( 三)项 的原 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 属 于第( 一) 项情 形的, 应当自 收购 之日 起 十日 内注销 ;属 于第 (二) 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一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 份 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 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5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本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 事会 不按 照 前款 规定 执 行的 ,股东 有权 要求董 事会 在 三十 日内 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章 股 东 和 股 东大会第 一节 股 东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持有 同一 种类股 份的股 东, 享有 同等权 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 召集 、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 查阅本章程、 股 东名册 、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6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 日起三 十日 内未 提起诉 讼 ,或 者情 况紧 急、不 立即提 起诉 讼将 会使公 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 六条 董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本章 程的 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7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 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 九条 公司 的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员 不得利 用其 关联关 系损 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股股东 应严格 依法 行使 出资人 的权利 ,控 股 东不得 利用利 润分 配、 资产重 组、 对外投 资、资 金占 用、 借款担 保等方 式损 害公 司和社 会公众 股 东的 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 二节 股 东 大 会 的一 般 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8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十七)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 司及 本 公司 控股 子 公司 的对外 担保 总额 ,达到 或超过 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时 , 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 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是指包括本公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内 的 本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与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之 和。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举 行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月以内召开临9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少于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 四条 本 公司召 开股 东大会 的地 点为 : 公司 住所地 或主 要业务 所在地(昆明或武汉、北京、西安、深圳) 。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 , 以 现 场 会 议 召 开 。 根 据 要 求 , 公 司 还 将 安 排 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互联 网投票 系统 等方 式为 股 东参加 股东 大会 提供便 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载 明 网 络 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 得早于 现场 股东大 会召 开前一 日下 午 3:00, 并不得 迟于 现场股 东大 会召开 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 告:(一) 会议 的召 集 、召 开程 序 是否 符合法 律、 行政法 规 、 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节 股 东 大会 的 召集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的 提议, 董事会 应当 根据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本章 程的规 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0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 九条 监事 会或 股东 决 定自 行召集 股东 大会的 ,须 书面通 知董 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 事 会 和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中 国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 条 对于 监 事会 或股 东 自行 召集的 股东 大会, 董事 会和董 事会 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11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节 股 东 大 会 的提 案 与 通 知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12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拟讨 论董 事、监 事选 举事项 的, 股东大 会通 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开第五十 八条 本公 司董 事会 和 其他 召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保证 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 九条 股权 登记 日登 记 在册 的所有 股东 或其代 理人 ,均有 权出 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东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也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和 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 人资格 的有 效证 明;委 托代理 人出 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