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
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03 254号) ,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并决定自 2003年 9月 1日起,由商务部授权管理机关对内资企业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新办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对 2003年 9月 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商务部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具体规定为:1.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 、黑龙江(含哈尔滨)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 、湖南、广西、海南、四川(包括成都) 、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 、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宁夏)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2.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 。其经营范围分别为:(1)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3.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 )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惟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4.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1)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法定代表人在 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要求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2)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 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2)需要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5.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受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受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对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2)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3)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6.本通知自 2003年 9月 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