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一般程序
资产评估的一般程序(1)资产评估一般包括以下程序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资产勘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备案。(2)报有权部门备案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3)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评估报告结论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 1 年内实现时,以评估结论作为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超过 1 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