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来: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广 东 宝 利 来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2013 年 4 月 24 日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规范 广东 宝利 来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及控 股子公 司 的证券 投资 行为 及相 关信息披 露工 作, 有效 控制 风 险 ,提 高投 资收 益,维 护公 司 及股东 利益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公司规 范运 作指 引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内 部控制指 引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工 作指引 第 4 号: 证券 投资 、 信息 披露 业务 备忘 录 第 25号: 证 券 投资 等 法律 、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 行为。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 进行证券投资 。下 属控 股子 公司 进行证 券投 资均 由公 司统 筹负责 。第三条 本 办法 所称 “证券 投资” ,是指 在国 家政 策允 许的情 况下 ,公 司及 下属 控 股子公 司作 为独 立的 法人主体,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目的,在 证券市场投资 有价证券 并 承担有限 责任 的行 为 。 包 括 新股配 售 、 申 购 、 债 券、 基金及 银行 理财 产品 以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定 的其 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 券投 资的 原则(一 )公司 的证 券投 资应 遵守 国家法 律、 法规 等相 关规 定;(二 )公司 的证 券投 资必 须遵 循“规 范运 作、 防范 风险 、资 金 安全 ”的 原则 ;公司证 券投 资或 理财 产品 , 应 以保 本或 低风 险的 为 原则 , 除 新股 配售 、 申 购 、 购买可 转换 股票 债券 外,不得直 接进 行二 级市 场证 券交易 , 也不 得购买 偏股 型基金 、 偏股 型理财 产品 、 可 转股 债券 以外的 证券 衍 生品。(三 )公司 的证 券投 资必 须与 资产结 构相 适应 ,规 模适 度, 量力 而 行, 不能 影响 自身 主 营业务 的发 展。第 五条 公司证 券投资 资金来 源为公 司自有资 金。公司 不得使 用募 集资 金等不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证 监会 ”)和 深交 所规 定 的资 金直 接或 间接 进行证 券投 资。第六条 公 司相 关部 门在 进 行证券 投资 前, 应知 悉相 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范 性文 件 关于证 券投 资的 规定 ,不得 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 易。不 得使用他 人帐户或 向他人 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 投资。 公司 证券投资 参与人 员及其他知 情人 员不 得利 用公 司证券 投资 相关 信息 买卖 相同的 证券 。第七条 凡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 本办 法及公 司其 他规 定 ,致使 公司 遭受 损失 的 ,应 视 具体情 况, 给予 相关 责任人以 处分 ,相 关责 任人 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责任部 门第 八条 公司进 行证券 投资业 务的审 批应严格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 则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 文件 及 公司 章程 等规 定的 权限 履行 审批程 序。第九条 公 司证 券投 资总 额 不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净资 产 10%, 且不 超过 1,000 万 元的 , 由公 司总经理班 子研 究决 定。第十条 公 司证 券投 资总 额 超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净资产 10%,且 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 币 ,需 报请 公司董事 会批 准。 公司 董事 会决议 需取 得全 体董 事三 分之二 以上 和独 立董 事三 分之二 以上 同意 。第十一 条 公司 证券 投资 累 计总额 不得 超过 公司 最近 一期经 审计 净资 产 30%以 上。第十二 条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处负责 公司 证券 投资 业务 ,审计部 负责 公司 证券 投资 业务的 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 执行和控制第 十 三 条 公 司董 事 会 秘书处 做 投 资 目 标投 资 价 值分析 ,形 成 初 步 方案 ,由 经 营 班子 会 议 进 行 正式 评 估 ,确定是 否进 行投 资。第十四条 公司董 事会秘书 处或授权人员负 责证券投 资的具体操作,保管 证券账 户卡、证券交易 密码和资金密 码。 公司 财务 部门 负责证 券投 资资 金的 运作 和管理 。公司进 行证 券投 资 ,资金 划 拨程序 须严 格遵 守公 司财 务管理 制度 。第十五 条 在相 关决 策机 构 批准的 证券 投资 金额 和期 限内, 经分 管领 导、 总经 理 审核批 准, 财务 部复 核后拨出款 项至 证券 投资 帐户 。资金 账户 中的 资金 只能 转回公 司指 定三 方存 管的 银行账 户。第十六 条 公司 财务 部对 证 券投资 资金 的运 用应 当建 立健全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根 据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 22号金 融工 具确 认和 计量 、 企 业会 计准 则第 37 号 金融 工具 列报 等 相关 规定, 对公 司证 券投 资业 务 进行日常 核算 并在 财务 报表 中正确 列报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遵 循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并 应 考 虑 适 时 接 受 专 业 证 券 投 资 机 构 的 服 务 ,以 提 高 自 身 的 证 券1投资水 平和 风险 控制 能力 ,保护公 司利 益。第十八 条 单只 证券 投资 品 种亏损 超过 投资 金额 的 20%时,证 券投 资管 理部 门必 须立即 报告 总经 理决 定是否止 损; 公 司证 券投 资浮 动亏损 总额 超过 投资 额 的 20%时, 须提 请董 事会 审议 是否继 续进 行证 券投 资, 并 出具意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 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 以公司名 义设立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 委 托理 财除 外 )进 行证 券投资 。 公 司应 在证 券投 资方案 审议 通过 后, 有关 决 议公开 披露 前, 向深 圳证 券 交易所报 备相 应的 证券 投资 账户以 及资 金账 户信 息, 接 受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对 证 券 投 资 事 宜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审 计 ,充 分 评 估 投 资 风 险 ,并 报 告 公 司总经理 及董 事会 审计 委员 会,确 保公 司资 金安 全。第 二十一 条 独 立董事 可以对 证券投 资资金使 用情况进 行检查 。独立董 事在内部 审计部 门核实的 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核 查为主,必要时经 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有权聘 任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 进行证券 投 资资金的 专项 审计 。第 二十二 条 监 事会可 以对证 券投资 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 监督 , 有权对证 券投资事 宜进行 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 如发 现违 规操 作情 况 可提议 召开 董事 会, 审议 停 止公司 证券 投资 事宜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 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 拟进行证 券投资的,应在董事 会作出 相关决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 件:(一 )董事 会决 议及 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 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三 )股东 大会 通知 (如有) ;1(四 )公司 关于 证券 投资 的内 控办法;(五 )具体 运作 证券 投资 的部 门及责 任人;(六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资 料。第二十 四条 公 司披 露的 证 券投资 事项 应至 少包 含以 下内容:(一 )证券 投资 情况 概述 ,包 括投资 目的、 投资 金额、 投资方 式、 投 资期 限、 资 金来源 等 ;前 款所 称投 资 额度,包括将证券投 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金 额,即任何一 时点证券投资 的金额不得 超过投资额度,指 标计算 中 涉及的数 据如 为负 数, 取其 绝 对值计 算(二 )需履 行审 批程 序的 说明 ;(三 )证券 投资 对公 司的 影响 ;(四 )投资 风险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应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证 券 投 资 以 及 相 应 的 损 益 情 况 ,披 露内容至 少应 包括:(一 )报告 期末 证券 投资 的组 合情况 ,说 明证 券品 种、 投 资金 额 以及 占总 投资 的比 例;(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 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 末市 值以 及占 总投 资的比 例;(三 )报告 期内 证券 投资 的损 益情况 。(四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 资料。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在 证 券 投 资 方 案 经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有 关 决 议 公 开 披 露 前 ,向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报 备相 应的 证券投 资账 户以 及资 金账 户信息 ,接 受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监 管。第二十 七条 公 司应 根据 企业会 计准 则 第 22 号 金融工 具确 认和 计量 、 企业会 计准 则 第 37 号 金融工 具列 报 等相 关规 定,对 公司 证券 投资 业务 进 行日常 核算 并在 财务 报表 中正确 列报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 八条 本 办法 未尽 事 宜,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章程 等的 规定 执行 ;如与国 家日 后颁 布的 法律、 法规 或经 合法 程序 修 改后的 公司 章程 等相 抵触 时,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 公司 章程 等 的规 定 执行,1并及时 修订 本办 法, 提交 公 司董事 会审 议通 过。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公 司 董事会 负责 解释 。第三十 条 本办 法自 董事 会 批准之 日起 执行 ,公 司原 短期 低风 险投 资内 部控 制制度 同 时废 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