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必须按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了规范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证监会 2001 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详细规定了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标准和内容,律师应根据该规则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根据规定,律师在该法律意见书中应对任何与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词语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或未发现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对拟上市企业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均为证监发2001 37 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主要是法律方面的条件)发表结论意见。不需要有过多的论证过程,而要对改制与发行上市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作法律上的明确判断和结论。法律意见书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 、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声明的事项包括:(1)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5)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第二部分 正文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3.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2.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按照证监会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2.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部分的实质条件应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以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五个方面的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3.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4.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5.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6.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7.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4.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5.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6.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八)发行人的业务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3.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4.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5.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3.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4.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5.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容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6.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7.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8.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2.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3.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4.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5.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6.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7.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去有效。(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2.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3.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5.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2.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十三)发行人的制定与修改1.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2.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中国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2.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3.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2.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3.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2.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3.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2.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1.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2.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3.内部职工股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内部职工股的演变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5.如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该行为已得到清理,批准内部职工股的部门是否出具对有关情况及对有关责任和潜在风险承担责任进行确认的文件。(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是否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第三部分 律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各项条件。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尚需获得证监会核准并经有关证券交易所作出安排后方可实施。在结论部分中,如果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但仍不能发表肯定的法律意见,则可以发表保留意见或某个问题符合法律或法规或公司章程等的意见,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的原因和理由以及对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作出说明,予以披露。对于某些不规范的情形,律师应该核查事实情况,分析不规范问题的原因和法律后果,作出是否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予以披露;对于无法弥补的问题,律师应就该问题对发行上市的影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规定进行披露。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应当时刻牢记执业风险,避免出现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