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资金筹集管理
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解读 本条是关于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权益资金的特点及其形成方式权益资金,即权益资本,它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为了确认法人资格,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都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其中,权益资本的投入和增减是主要登记事项。一经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就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才正式得到法律的承认。2.主动性权益资本是投资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主动、自愿投入企业的,不同于债务资金。3.永久性除了企业清算、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投资者不得随意从企业收回权益资本。换言之,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占用投资者的出资,投资者只能以利润分配、转让股权等法定形式取得投资回报。 、权益资本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一是投资者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增资;二是企业通过利润分配从净利润中提取公积金;三是暂不或暂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从而得到生产经营资金。从根本上讲,真正能够给企业资本总量、资本结构带来立竿见影的影响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或者增资。这也是企业改制重组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企业财务通则主要针对这种方式的财务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对出资形式的要求按照公司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1.以货币资产出资货币资产即现金,一般以人民币计量和表示,但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0 号)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经外汇局审批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出资,还可用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需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2.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按照公司法规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能够以货币估价和能够依法转让。据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特定债权等可以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则不具备出资条件。在实物资产中,以机器设备、其他物料作价出资的,应当是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该知识产权应当为投资者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以特定债权出资的情形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 号) ,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筹措资本金。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资产重组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 42 号) ,国有企业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2002313 号) ,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出资的最低限额及期限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公司实行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即投资者必须认足全部注册资本,但可以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相应地,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法对投资者出资的最低限额与到位期限作了规定和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l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是,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均规定,设立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除了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还应遵循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 38 号)等规定,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l000 万美元(含)的,该比例至少为 l/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的,该比例至少为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该比例至少为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l200 万美元。企业成立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时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 500万美元,企业注册资本 250 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 200 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 200 万美元的 7/10 即 140 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 390 万美元(即 140 万美元加上 250 万美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参照执行。(2)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 l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缴清。(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合作各方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向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4)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五)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 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1.国有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91 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财政部令第 l4 号)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余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施备案制度。这可以有效避免虚假出资或通过出资转移财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用以出资的机器设备应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认证,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2.其他企业的评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严格来说,这并不要求必须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当事人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后认可的价格也可成为作价依据。不过,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相关非货币资产,至少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较强,能够更好地保证评估作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非货币资产,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六)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 70%。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调动企业和研发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