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筹资管理制度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经 本 公司 2013 年 8 月 29 日 召 开的 第 六届 董 事 会 第十 三 次 会 议审 议 通 过 )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 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筹资管理工作, 加强资金管理, 降低筹资成本, 防范财务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 三条 本制度中筹资 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筹资: 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企业债券、 融资 租赁等。第二章 权益性 筹 资第 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 、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 经董事会、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 开展筹资活动。第 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开展权益性筹资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 文件的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第 六条 为了加强公司 对通过发行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督等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 七条 公司支付权益 性筹资费用, 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付。1第三章 债务性 筹 资第 八条 公司债务性筹 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共同组织 公司相关部门, 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 债务性筹资工作。第 九条 公司债务性筹 资后,应由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逾期。第四章 借款管 理第 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 借款管理的主管部门。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银行借款事宜。 财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 确定资金需求计划及筹资方案。第 十 一 条 公司借款 ( 包括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 银行承兑汇票等) 的办理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二)公司借款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三)按公司章程对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相关人员或机构审批;(四)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情况。第 十 二 条 子公司借款 (包括长期借款、 短期 借款、 银行承兑汇票等) 的办理程序:(一)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二)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财务总监审核;(三)按公司章程对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相关人员或机构审批;(四) 财务部负责统筹, 子公司财务部协助办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第 十 三 条 借款合同由 财务部保管,并登记备查台账。第 十 四 条 会计人员根 据借款合同正确核算并计提利息支出, 区分费 用化的2利息和资本化的利息。 对于借款期限较短、 金额较小的, 可于还款时, 一次将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第 十 五 条 公司借款后 ,应由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借款逾期。第 十 六 条 公司借款后 ,有关资料、信息由财务部及时备案。第 十 七 条 每月末, 财 务部经理需检查当月 还款情况, 如发现有借款到期未能及时归的, 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 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 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进行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并妥善处理。第五章 监督管 理第 十 八 条 公司财务部 应定期与借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核对所有借款 余额, 确保账簿能如实反映公司的借款情况。第 十 九 条 筹措资金到 位后, 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一)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 挪用、 挥霍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 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真实性、 有效性, 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二) 权益性筹资的监督管理, 应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第 二 十 条 财务部应按 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财务 部及子公司财务部应 通过会计凭证和账簿, 及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信息,准确计息,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第 二 十 二条 监事会负 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3(三)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四)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五)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六)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内审 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 准确性及 完整性。第 二 十 四条 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 完善。 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面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五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