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本着以下三个目的,企业财务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规范企业应收款项的管理,保证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2.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3.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第 2 条 内涵。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第 3 条 组织责任。应收款项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 2 章 应收款项管理第 4 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以经核对的工程合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凭证(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第 5 条 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第 6 条 建立应收款项内部管理报告制度。1.分管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在每月 5 日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合同、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对拖欠货款理出清单,并理出潜在核销账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 5 日前对上月末按企业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入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其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保全人员配合催收。3.分管收款的部门或经办人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返交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4.申请付款部门(或应收账款发生部门)及其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而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重大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 7 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2.预付货款的对象是实施分级管理。3.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第 8 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会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第 9 条 当应收账款的回收成为问题时,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2.依法起诉,申请法律裁决。3.提请经济法庭调处。第 10 条 企业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当应收款项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具体提取比例如下表所示。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表账龄6 个月至 1年12 年(含 2 年) 23 年(含 3 年) 35 年(含 5 年) 5 年以上提取比例 % % % % %第 3 章 赊销商品管理第 11 条 赊销商品前,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并报告销售主管,赊销金额达 1 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赊销。第 12 条 为了防止坏账损失,赊销产品时应办妥下列事项。1.签订购销合同。2.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3.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必要时要求由保证人作担保。5.必要时要求法律公证。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修订、废止时亦同。第 14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