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报送披露办法 (2)
财务报告报送披露办法办法编号办法名称 财务报告报送披露办法受控状态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生效日期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报送及披露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经营信息,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工作的控制。第 2 章 审计财务报告第 3 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第 4 条 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第 5 条 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第 6 条 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第 7 条 会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交由企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阅。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及时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经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审批。第 3 章 报送、披露财务报告第 9 条 经审计后,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 6 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 60 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类报表均于次月 4 日之前完成并报送财务部。第 10 条 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经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公司股份最多的前 10 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11 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盖章。第 12 条 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相互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第 13 条 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非经财务总监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内部的使用人员应由财务总监确定名单。第 4 章 附则第 14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第 15 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