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价、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管理。第五条 预算合同部是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审核、进度结算、竣工决算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编审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章 工程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七条 工程投资估算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预算合同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第八条 工程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由预算合同部造价师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编制。第九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应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指导性造价管理文件、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负责该项目的造价师负责联络、核对,并要求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第十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由预算合同部项目造价师或由项目造价师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项目造价师应报告公司主管副总审批。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需要调整的造价范围,确定工程合同价。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造价与结算管理第十三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有重大误差的,应由发现重大误差一方提出工程量计算书,由项目造价师负责联系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咨询单位核对重大误差部分的工程量,或由造价师自行核对。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预算合同部应配合项目工程师及时核对施工单位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及时核对工程设计变更、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程签证,计算变更后增、减工程造价。第十五条 工程月进度结算依据项目管理部、监理机构确认的工程月进度报表,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结算书” (一式五份) ,在每月 25 日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结算书”报预算合同部审核。第十六条 预算合同部按照合同文件(包括投标书)的规定对“工程进度款结算书”进行审核、复核,审核后加盖预算专用审批章作为月度结算依据。第十七条 原则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应在当月办理进度结算,逾期不报的下月不得补办。第十八条 跨年度工程项目的结算,根据项目管理部、监理机构确认的跨年度工程完成情况验收表,施工单位编制跨年度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部于 12 月 15 日前报预算合同部审核,逾期不报的跨年度工程结算不予受理。第四章 竣工决算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依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核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决算资料要按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编号排序,包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结算书、计价资料和单位工程进度款结算汇总表等。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计价资料包括各种定额、国家、省市以及地方有关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各期工程造价价格信息、审核结算汇总表等。第二十二条 决算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应按工程项目分类保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预算合同部应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 ,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发生异议时,可报请主管副总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解释、调解、裁定。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预算合同部拟订和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预算合同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