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规范
会计人员工作规范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会计人员的工作主要包括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等一系列会计循环工作。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从业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第 3 条 制定原则1.遵循国家财政、税务、金融等统一规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2.以房地产行业企业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补充。3.适应本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内部特点和管理要求,为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目标服务。4.遵循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可以根据会计政策、制度变动进行修订和完善。第 2 章 会计人员业务范围及其程序第 4 条 会计人员业务范围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账簿的登记。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5.内部审核。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第 5 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第 3 章 会计凭证处理规范第 6 条 会计凭证的类别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 7 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1.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2.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2)对于公司购进商品或支付费用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对方企业的财务印章,并载明下列各项内容:该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商品的单价、总价;交易日期等。(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内容: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等。3.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印章;(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数字计算错误;手续不全;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第 8 条 记账凭证处理规范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合法,须更正。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记明。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签章的,若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则记账凭证可以不用签章。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的。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第 4 章 会计记账业务规范第 9 条 会计人员在记账时,必须以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要保证一致。第 10 条 会计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1.未依据规定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会计账簿的内容与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3.记载、计算等错误,未依规定更正。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第 11 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1.会计年度终了。2.公司改组合并。3.公司解散。第 12 条 会计人员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会计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记入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3.工程材料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第 13 条 会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处理。1.当场发现的错误,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2.事后发现的错误,若该错误不影响结算,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管会计加以更正;若该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应账户的余额,则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3.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 14 条 会计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留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第 15 条 各种会计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会计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第 16 条 各种会计账簿的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第 17 条 各种会计账簿除已经用尽外,在会计决算期前不得更换;可长期持续记载的会计账簿,在会计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第 5 章 会计报表编制规范第 18 条 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2.未依程序编制或内容明显有错误。3.编写计算错误等。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第 19 条 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第 20 条 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读报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第 21 条 会计报表编制由会计主管负责,按财政税务规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第 22 条 会计报表力求数据真实、正确、编报及时,每月 6 日前上报财务部。第 6 章 会计报告编制规范第 23 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了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报告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日报、月报等可根据期末办理完毕时已经入账的会计事项来编制。第 24 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会计账簿所记载的数字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计入会计账簿,而直接编制会计报告。第 25 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正。1.不依程序编制或内容有错误。2.会计报告的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3.未经签署人员签署者。4.抄写、计算等有错误者。5.其他与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不符者。第 26 条 会计报告应依公司所定的期限编制。第 27 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第 28 条 会计报告未经公司核准,不得随意交给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第 7 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第 29 条 会计凭证的分类保管1.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分类,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此类原始凭证包括下列四类。(1)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收据。(2)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3)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4)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2.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第 30 条 会计报表、会计报告的保管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表、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善保管。第 8 章 附则第 31 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执行、修订。第 32 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