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4)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为了加强本公司会计交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三、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如实行会计电算化,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四、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五、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有移交人员负责。(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应帐物相;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六、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七、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八、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九、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一个人要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十、 本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十一、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xx 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