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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第二条移交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1.目的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 Tag ]
会计交接制度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第二条 移交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移交前作出准备如下:1 应对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填完会计凭证,登毕会计帐簿,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个人私章,以明确责任。2 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印鉴、发票、收据,以及所保管的先进、有价证券等财
六、会计人员交接书会计人员交接书移交人____因工作调动,经____财务部门决定,将其担任的____岗位工作移交给____接替。现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一)移交前已受理的全部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二)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账簿,已登记完毕,并在明细账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三)对尚未处理的业务,已开列出明细表,并写出相关的况说
07 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二章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第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
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1.目的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情形2.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2.2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
会计工作交接书因工作调动,经公司财务部决定,同志将会计岗位的各项工作移交给同志。根据会计人员工作管理规范 ,办理如下交接手续。(1)移交前由移交人负责的各种账目明细表、存货核算明细表等业务,都已填写、处理完毕;对没有填写、处理的业务,列出详细的明细表,标明没有处理的原因和情况说明信息。(2)对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中已履行的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编 号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第 1 条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为保证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为了加强本公司会计交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三、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规定设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应主要对交接前的移交准备、交接程序和内容以及监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1.关于移交准备工作的规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正式的会计移交手续,在移交手续未办妥前不得离职。移交人员因故不能承办移交手续时,经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移交中的责任仍需由本人承担。2.关于交接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会计工作的交接,应按移交清册逐项进行,接替人员应对移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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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制度一、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